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5-31 09:56 編輯
一個是明文規定,一個是 只字不提。這是一個意思?!!!! 所有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這是計量界的共識,需要提嗎?也只有你這頭蠢豬在這個問題上嚼爛舌。數字壓力計檢定規程對檢定周期的要求沒有提嗎?你解釋一下,什么叫“檢定周期可根據數字壓力計使用環境條件、頻繁程度和工作要求確定”?給出1年的檢定周期需不需要被檢數字壓力計的“周期穩定性”滿足要求? 所以叫你論壇蠢貨一點不錯,你的意思是核查標準只針對首次建標啊?!!!!JJF1033上是這么寫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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蠢貨睜大眼睛看看清楚,有沒有針對首次建標的穩定性考核要求與時限?說你笨得跟豬一樣,哪里有錯? 放你的狗屁,你是規程起草人嗎?!!!真要按照你說的那樣,就應該跟 JJG148-2006寫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還工作要求?!!按你蠢貨的意思,只要是工作要求,檢定周期你想幾天就幾天了!!!! 豬啊,聽不懂人話是不是?檢定周期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根據工作需要,當然是想縮短就縮短咯。這種做法在很多計量管理嚴格的大型國企里經常見到,你這個井底之蛙少見多怪懂個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