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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3 20:18 上傳
2017年以來,謝某某等人通過其成立的公司,在未取得食品藥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以進口食品名義從美國購進大鹽湖水產品和原料,購買設備,組織工人自行勾兌、灌裝大鹽湖水產品。謝某某等人編制大鹽湖水產品說明書、宣傳手冊等資料,宣稱該產品含81種礦物質和微量元素。 郭某等人充當專家授課,利用“元素平衡”理論,宣稱該產品對心腦血管系統疾病、內分泌代謝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統疾病等多種病癥有治療作用。 經檢察機關審查,謝某某等人先后向全國各地銷售大鹽湖水產品共計8萬余瓶,銷售額共計2300余萬元。 經專家鑒定,涉案產品不具備其宣傳功效,且長期或高濃度服用該產品會導致電解質紊亂,產生腹瀉等腸胃道反應,甚至會對心臟產生不良影響。部分消費者表示在服用大鹽湖水產品后有腹瀉、出虛汗、胃疼等不良反應。 2019年12月20日常州市檢察院依法向常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銷售價款3倍的賠償金,即70105591.5元。12月10日常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系常州檢察機關起訴的常州首例消費欺詐民事公益訴訟案,涉案產品銷往全國各地,被欺詐的消費者人數眾多,銷售金額2300余萬元,檢察機關起訴索賠高達7000余萬元。 案件的成功辦理,依法嚴懲了食藥領域欺詐宣傳亂象,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