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這些,都是基于你自己的理解,并沒有提供正式發布的法律法規文件。檢定與校準從法制性的角度說,在當下僅僅是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的區別。而不是法制計量與工業計量的區別,工業計量也并不都是非法制計量。 校準只有客戶認可就行,那是指一、二方行為。第三方校準可不僅僅是客戶認可就行。要么是通過了CNAS的校準能力認可的第三方校準機構,要么就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經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既然是授了權,那就一定是建了標通過了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因此,授權允許向社會開展相應項目的校準,也就一定允許向社會開展該項目的“非強制檢定”。并不是說國家沒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依據其他地域的地方檢定規程開展非強制檢定就是違法行為,沒有這種說法,也毫無依據。校準可以被客戶認可,檢定也同樣可以被客戶認可。 地方檢定規程的批準部門是本地區的計量行政部門,其行政權是有地域限制的,不具有全國通用性質。 你的這一說法,不同樣適用于地方校準規范嗎。 所有的地方標準,除了涉及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在本地區范圍內屬于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都屬于推薦性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屬于約定采用,其他地域則屬于自愿采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利用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第26號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第四條規定: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地方標準等方式,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利用地方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