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所謂“證據”無論“曬出過多少次”,恰恰就是我對你的概念混淆、謬論觀點的反駁的鐵證,還用我像你一樣反反復復地復制粘貼作為我的證據嗎?你錯誤地理解了你提供的“證據”,混淆了被校對象與校準中使用的儀器兩個“測量設備”。請你認真仔細地閱讀你用紅框突出的文字描述,其實那正是我的“證據”,正是對你的觀點和概念混淆的駁斥。 47樓規某還好意思說像我一樣反反復復復制粘貼作為你的證據,你啥時候復制粘貼過一份像樣的證據呀?你有那個本事復制粘貼嗎?紅字標示的內容有問題嗎? 對于本機測量過程而言,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不確定度”,需要通過上級計量機構對該測量設備進行校準獲得,該“測量設備的不確定度”,就是上級機構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對于上級計量機構而言,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需要上上級的計量技術機構對該計量標準進行校準獲得,該“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就是上上級計量機構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這兩句話哪一句沒有說清楚?哪一句話混淆了被校對象與校準中使用的儀器? 這個“標準測力儀的不確定度”需要通過上級機構對其校準得到,指的是標準測力儀的示值誤差需通過該標準測力儀使用單位的“上級校準機構”,使用他們的計量標準對其校準得到。 這句話到底是說“標準測力儀的不確定度”需要通過上級機構對其校準得到,還是說“標準測力儀的示值誤差”需要通過上級機構對其校準得到呀? 你在17樓認為上級校準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就是被校儀器的不確定度,但你42樓復制粘貼的“證據”恰恰是對你的觀點的否決。 你從42樓的那句話看出了是對17樓觀點的否定呀? 你的質問“上級機構已經在《檢定/校準證書》中給出了‘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時,難道也……棄之不用,非要死撐去套算?”,實質上是將“上級機構《檢定/校準證書》中給出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直接當成了“儀器的不確定度”,否定了被檢/校儀器的不確定度評定必要性。 真是一副豬腦,上級機構出具的《檢定/校準證書》中給出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是上級機構用對被檢/校儀器的檢定校準數據評定出來的嗎? 42樓“不知道曬出過多少次”的“證據”明確告訴我們,“上級機構《檢定/校準證書》中給出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并非你的“儀器的不確定度”,而是上級機構使用他的計量標準對你的“儀器”校準所得“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上級計量標準給其校準結果引入了一個不確定度分量,這個不確定度分量即可簡稱為上級“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 的確是蠢得死。上級機構用他的計量標準對被校儀器校準所得“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是“被校儀器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還能是什么?上級計量標準給其校準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那是上級機構的校準過程所獲得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嗎?上級“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他的被校對象的性能好壞有關嗎?看看JJF1059.1第6.1.1條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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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3:57 上傳
請問,這個《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你所說的上級機構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嗎?你除了嘴硬,什么時候能想我一樣曬出一份像樣的證據呀? 至于“證據”中涉及的“計量標準”、“計量標準器”、“計量標準裝置”三個術語的內涵,不是本主題帖的議題,就用不著解釋42樓“證據”中的①和②的關系,干擾討論核心了吧。 無言以對就開始轉移話題,沒有誰讓你解釋它們兩者之間的關系,現在要你回答的是:這些“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要不要通過上級機構對其檢定/校準獲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