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某儀器示值誤差校準證書而言,給的校準結果是該被校儀器的示值誤差,給的不確定度則是該儀器示值誤差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并非被校儀器的不確定度。 “被校儀器的示值誤差”怎么就不說是“校準結果的誤差”啦?你規矩灣一張嘴巴兩片皮,想說歸儀器就歸儀器,想說歸結果就歸結果是不是?誰規定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屬于“校準結果”的一部分呀? 因此,全句話的意思是,由校準機構所用計量標準給被校儀器示值誤差校準結果引起的一個測量不確定度分量,這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分量就簡稱為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 這分明是指上級機構校準過程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根本不是被校儀器的不確定度。請問這個“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要不要通過上上級的計量機構,對該計量標準進行校準得到啊(依據JJF1001第7.24條注釋1后半句)? 如果將校準這個特殊的測量改為泛指的測量,計量標準這個特殊的測量儀器改為泛指的被校儀器,可理解為“使用(被校)儀器實施測量,該儀器給測量結果將引起一個測量不確定度分量,這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分量就簡稱為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 現在又來扯本級測量過程(用上級機構的被校儀器進行測量)。你混九規的確會混呀。這個“不確定度分量”與被測對象有什么關系?會隨被測對象的性能而異嗎?既然承認這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分量就簡稱為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那還有什么好說的,這個分量的全部,不就是屬于測量儀器的嗎,同時它又屬于“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中的一部分。 “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本就與被測對象自身的性能好壞強相關,它不反映被測對象的性能反映什么? 本級測量過程所使用的“測量儀器的不確定度”,就是上級校準機構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上級校準過程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就是上上級校準機構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確定度自下而上逐級縮小,如此簡單的溯源原理都拎不清,還要沒完沒了地無休止攪局。成天披著一身“文明居士”的道袍,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