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9 22:11 編輯
reeren 發表于 2020-4-29 9:46
在進行不確定度評定時,考慮重復性引入的分量時,常常會做10遍。但實際有些參數往往只做6次或3次。此時如果要給出新的不確定度,是否需要重新評定(做10次),這新的評定過程是否要附加作為原始記錄的一部分?
“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中,由“測量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有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由所使用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1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1,另一部分是由被校對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2。通常情況下分量2要大于分量1,所以“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與被校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好壞強相關的。從理論上說,不同性能的被校對象,其“重復性分量2”應該是不同的。你所描述的情況,可能是評定“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時,評定“測量過程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它不應該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通常情況下“測量過程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都是通過預評估得到。當測量過程無法將“測量標準的重復性”與“被校對象的重復性”分開單獨進行評定時,應選擇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作為被校對象,以將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將至最低,這樣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是校準機構在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代表了校準機構的測量能力。 你進行了10次測量獲得10個測量結果,用貝塞爾公式求得的,是單次測量結果的實驗標準偏差s(x),即“單次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如果日后的測量過程是進行的是n次測量(n<10),取平均值作為最終測量結果,那么應該以平均值的實驗標準偏差s(x)/√n表征(見JJF1059.1第4.3.2.6條)。 對于采用預評估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作為日后所有同類型同規格被校對象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做法,個人認為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因為這個所謂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并不代表每一件被校對象實際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除非是以單次測量結果作為最終測量結果),與不同的被校對象自身的性能好壞無關。試想,如果被校對象的性能很差,“示值重復性”遠遠超出了正常范圍,你還能用預評估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作為該被校對象“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