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5-6 23:03 編輯
1. 請您舉個例子,在說明書中給出的“儀器不確定度的有關信息”是什么? 是以“不確定度”參量表征的最低極限要求(合格判據),其功能相當于“最大允差MPE”。 2.3.4. 在大量校準同一型號儀器時,我們給出的校準U經常是預評定出來的,且每臺儀器都是一樣的。雖然理論上每臺儀器的校準U都不一樣,但為了提高效率且滿足每臺儀器,我們完全可以給出一個恰當的校準U的數值作為這個型號儀器的校準U,既每臺儀器的校準U都相同。 我只能說你這是以提高效率為借口,行偷懶之實。與“校準”定義的本質是相悖的。請問,如果日常校準時遇到一臺重復性很差的被校對象,你也以這個你預評估出來的,全世界都一樣的所謂“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作為該被校儀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嗎?是不是用該儀器進行的下一級測量所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與一臺新購置的,重復性很好的同型號同規格的被校儀器對同一被測量進行測量,所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即“可靠性”或“可信度”)會是一樣的呢?顯然沒有道理??磥砟銈冎灰A評估出一個萬能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不是就沒有“不確定度”不合格的被校對象啦? “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人、機、料、法、環各不確定度分量的合成,被校對象“料”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必定與被校對象自身的性能好壞強相關?!靶式Y果的不確定度”理應因不同的被校對象而異。除了“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如:“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或以單側測量結果作為最終測量結果(因無法反映被校對象自身的穩定性)的情形適應預評估外,其他情況其實都不太適用于預評估,尤其是以多次測量結果作為最終測量結果的情形。因為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本身就是一個因不同被校對象而異的分量,怎么可能以不變應萬變呢。從道理上也講不過去呀。當然,你作為要求不高,這么處理風險不大而為之,那又是另當別論。這不是“校準”定義的原始本意。“校準”定義說“……,這里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都具有測量不確定度。”這里的“相應示值”指的就是被校對象的示值?!坝嬃克菰葱浴倍x也說得很明白:“……,校準鏈中每一項校準均會引入測量不確定度。”這都表明,在“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相同的情況下,實際“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應該是因被校對象的不同而異。在我們單位,力值、硬度和扭矩參量的檢定/校準,都是以多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作為最終測量結果的。就像“示值重復性”這一參量一樣,每臺被校對象的每一個被校點的“示值重復性”測量結果都是不一樣的。你不可能為了提高效率,整一個統一的“示值重復性”來作為所有同類被校對象的“示值重復性”測量結果吧。同理,“不確定度”與“示值重復性”的功能相當,都是定量表征測量結果離散程度的指標,只不過是以不同的表達形式表征而已。不可能測量結果的“示值重復性”不同,而“不確定度”卻相同。 5. MPE也是如此,理論上每臺儀器的不確定度都不同,但我們用MPE代表了這一型號的儀器的水平。如果不用MPE作為儀器的不確定度,大多數情況是無法得到儀器的不確定度的。 你這說的是這臺被校對象用于下一級測量,評定下一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時,當只知道所用的儀器是合格的,并且也不知道該儀器上級機構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時,用戶只能以最大允差MPE來對所使用的測量儀器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進行B類評定(規范的做法就是向上級機構索取該儀器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來進行B類評估,或索取原始校準數據自行評估)。但作為實施本級校準的校準機構而言,你不應該用被校對象的最大允許誤差MPE,來套算出一個被校對象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吧。套算出來的東西,哪里談得上“計量溯源性”呢。你沒有實施校準之前就可以套算出來,送到任何一家校準機構都是這個結果。這個套算出來的所謂“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其實質就是被校對象的不確定度極限要求(即合格判據)。 6. Fluke的數字多用表8508A的說明書中的uncertainty居然被您解釋成“一個人為規定的合格判據”,那說明書里為啥要用uncertainty這個詞? 從你曬出的截圖看,我估計他就是換湯不換藥,將原來的“最大允許誤差MPE”改稱了“不確定度”,而且極不規范?!安淮_定度”本身就沒有正負號的說法,可它卻以“±(ppm Reading+ppm Range)”表示之。其實以“不確定度”表示的技術要求(即最低極限要求,也就是“合格判據”),在數值上與“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MPEV”基本上是一致的,但這不是測量儀器實際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它不具有“計量溯源性”。對于“量傳比”的概念,那是對量值傳遞(或校準)活動的溯源性要求,并不是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 5. 您先把U=0.31%修約為0.3%,然后再用修約后的0.3%計算出0.029kV,最后用0.029kV讓測量結果末尾多了一個“0”,就這樣還“再正常不過了”, 我都懵了~ 不是我先修約,而是“習慣失眠”量友給出的數據按JJF1059.1的要求,就應該是Ur95=0.3%,這哪里有錯呢?U95=0.029 kV的又錯在哪里呢?保留兩位有效數字不合規嗎?量友給出的測量結果(儀器示值)9.53 kV可不可以認為是已經修約了的數?在修約之前它是不是處于(9.525…~9.534…)kV之間的某數?根據末位對齊規則,修約至小數點后第三位有什么錯(注:因“習慣失眠”量友未給出修約前的數據信息,我只能在它后面添加“0”。如果秀月前是9.5268…kV,那么最終末位對齊的修約結果就應該是9.527 k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