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上有對壓力試驗機設備的要求,1%的精度。請問下,校準證書能給出1%合格的結論嗎? 《校準證書》通常是不作符合性判定,不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的。它沒有給出合格的結論,你可以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判定啊。您的問題是沒有理清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的區別。對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而言,如果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那么究竟是以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的方式溯源,還是以非法治計量的“校準”方式溯源,其選擇決定權在用戶。當以法定計量要求(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作為合格判據時,“檢定”與“校準+計量確認”等效。 當檢測方法要求所使用的試驗機的準確度為±1.0%時,如果用戶的試驗機的準確度是±0.5%的,假如企業以檢定方式溯源,承檢機構的檢定結果超出了±0.5%的要求(但未超出±1.0%),給出的是“不合格”的結論,出具的是《檢定結果通知書》,你怎么辦?繼續使用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以及《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承檢機構擅自作降級處理出具《檢定證書》,則又違反《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三)款和《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之規定。 當測量設備不是以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要求(法定要求)作為合格判據時,企業合理的操作方式就是以“校準”方式溯源,自行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