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 | | | |
| | | |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第9.4.2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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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疑設備的安全狀況時,應當進行耐壓試驗。結構原因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應該3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
| | | | | |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第6.8,7.3條 | | 使用單位或檢驗機構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有懷疑時,應當進行耐壓試驗。 |
| | 一般應當于投用后3年內進行首次全面檢驗。下次的定期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確定。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累計不超過3年;4.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
| | 1.安全狀況等級為1、2、3級的,一般每3年一次;2.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累計不超過3年;3.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要求,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13第C4.2條 | | |
| | | 每年至少一次;連續停用時間達到6個月的氧艙,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年度檢驗進行。 |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13第B1.2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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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檢驗 | 每3年至少一次;改造或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對未涉及改造或重大維修的檢驗項目。 |
| | 1.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的,一般每3年一次;2.安全狀況等級為2級的,一般2年一次;3.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應當監控使用,累計不超過1年;4.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如果用于其他適合的腐蝕性介質,應當監控使用,累計不超過1年。 |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13第E1.2條 | | 搪玻璃壓力容器及(TSG R0001)范圍內的石磨及石磨襯里,玻璃鋼及玻璃鋼襯里,塑料及塑料襯里的壓力容器 |
| 汽車罐車2220、鐵路罐車2210、罐式集裝箱2240 | | |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第8.3.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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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檢驗 | 新罐車首次檢驗1年;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汽車罐車每5年至少一次,鐵路罐車每4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裝箱每5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汽車罐車每3年至少一次,鐵路罐車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裝箱每2.5年至少一次。 |
| 使用單位或檢驗機構對罐車的安全狀況有懷疑時,應當進行耐壓試驗。 |
| | |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第8.3.1條《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13第D1.2條 | | (A類:天然氣(煤層氣)、氫氣)(B類:氮氣、氦氣、氬氣、氖氣) |
| 5年(充裝A類介質),6(充裝B類介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3年(充裝A類介質),4(充裝B類介質)。 |
| |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2000]250號第69條。 | 1989.12.22頒布;1990.7.1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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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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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GB 8334的規定。(盛裝液化石油氣鋼瓶,對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檢驗有效期為3年;對YSP-50型,每3年檢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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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46 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36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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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2008第5條。 | 2008年8月7日頒布,質檢總局2010年第141號修改,2011.1.1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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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起重機械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 《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 Q5001-2009第34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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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1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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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游樂設施安全規范》GB8408-2008第9.1.5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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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少每年1次,進行全面檢驗的年度可不進行年度檢查。 |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長輸(油氣)管道》TSG D7003-2010第3條。 | 2010.8.30頒布;2010.11.1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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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檢驗 | 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內進行首次全面檢驗,首次全面檢驗之后的全面檢驗周期按照本規則第23條確定。 | |
| | 至少每年1次,進行全面檢驗的年度可不進行年度檢查。 |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第6條。 | 2010.8.31頒布;2010.11.1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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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檢驗 | GB1—Ⅲ級次高壓燃氣管道全面檢驗最大時間間隔8年;GB1—Ⅳ級次高壓燃氣管道、中壓燃氣管道、GB2級管道全面檢驗最大時間間隔12年;以PE管或者鑄鐵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檢驗周期不超過15年。 |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第29條。 |
| | |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D0001-2009第116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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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3]108號)第7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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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檢驗 | 首檢周期不超過三年;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年;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判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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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GC2級壓力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年;按照基于風險檢驗(RBI)的結果確定的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9年;GC3級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9年。 |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D0001-2009第116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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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 第13號)第50條。 | 2000年6月27日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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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拖牽索道 | | 《客運拖牽索道安裝監督檢驗與定期檢驗規則》TSG S7001-2004第5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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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纜車 | | | 《客運纜車安裝監督檢驗與定期檢驗規則》TSG S7002-2005第5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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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檢驗 | |
| | | | 每年至少校驗一次;特殊情況按相應的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 TSG ZF001-2006《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B6.3.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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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對于彈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閥,當滿足所規定的條件時,可延長校驗周期為3年或5年。 |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第17條。 | 2004年6月23日頒布;2004.9.23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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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道用安全閥 | 每年至少校驗一次;特殊情況按相應的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2009)第124、126、147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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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每年至少校驗1次,對于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在滿足相應的條件后,檢驗周期最多可以延長為3年。 | 《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3]108號)第58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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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用安全閥 | |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6]276號)第146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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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上的安全閥應按制造廠的要求或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檢驗。 |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7]74號)第105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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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8.19發布;1997.1.1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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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表 | 每年至少校驗一次,裝設在鍋爐上的壓力表應每半年至少校驗一次,出具檢驗報告,加鉛封。 |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第16條。 | 2004年6月23日頒布;2004.9.23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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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7]74號)第109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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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片 | |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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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SG T7001-2009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附件第2.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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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墜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標定期限內使用,有效標定期限不應超過一年。 | GB10055-2007《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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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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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7]74號)第114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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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位計 | |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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