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消息,裁判文書網顯示蚌埠計量所所長宋某濫用職權幫助中石化蚌埠分公司員工魏光侵占中石化財產46萬元,并在工作中私分計量所財產,個人獲利3.37萬元。近日,案件在經歷三次開庭審理后終于塵埃落定:宋某以職務侵占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中石化蚌埠分公司與市計量所之間有長期的加油機計量檢定業務,2009年雙方約定每年檢定費用為20萬元。2010年起,魏光利用負責檢定工作的職務便利與市計量所所長宋某約定,讓市計量所開具超出正常費用標準的檢定費發票,中石化蚌埠分公司按照發票金額付款給市計量所后,魏光用報銷加油發票的方式從市計量所獲取多開發票金額的80%,其余20%歸市計量所。 至2013年底,魏光共計從中石化蚌埠分公司套取資金45.91萬元。魏光以報銷加油發票的方式,套取36萬余元,余下的9萬余元歸市計量所所有。 宋某沒有請示上級單位,沒有經相關部門審批核準,于2013年10月,私自把市計量所全額出資成立的技術開發部注銷后余留的國有資產以5%的所長獎勵基金和績效獎的名義私分給自己和所里職工共計32人,共計私分65萬元。其中,宋某分得3.37萬元。 2018年1月25日,案件一審宣判,宋某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同年11月29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18)皖0303刑初345號刑事判決: 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宋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宋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自己與魏光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認定其犯職務侵占罪的關鍵證據存重大瑕疵;計量所發放獎金的行為不應定性為私分國有資產。蚌埠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對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法評判,認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但結合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法改判如下: 二、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宋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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