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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儀器一旦制作出來,就是客觀存在著的“物”,就不會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本就不存在,“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是個偽命題。 樓上這位一有機會就要跳出來攪局。用標準砝碼在重復性條件下對某天平進行多次重復檢測,得到不同的示值,這不是天平自身特性的結果所導致的是什么?人、機、料、法、環五因素哪個因素導致的,有能耐分析給大家聽聽。 并非所有的測量儀器都沒有重復性,除了像砝碼這類單一標稱量值的實物量具外,其它測量設備或多或少都有示值離散的特性。既然有這一特性,說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就毫無道理。新版JJF1001盡管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術語定義,取而代之的是第7.24條的“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術語定義。這一關鍵的信息卻藏著掖著不說,可見其有意攪局的存心惡意。 眾所周知,定量表征數據離散程度的方式,除了用實驗標準偏差外,還可以用極差、相對極差表征。它們都是以數字形式定量表征的,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不精密程度。也只有用“實驗標準偏差”表征的方式才稱其為“不確定度”,其它的表達方式仍然稱其為“示值重復性”,也有稱“示值變動性”、“波動性”、“均勻性”、“變動量”等,不同的應用場合有不同的叫法,但其物理意義的本質都是相同的。所以,“儀器的不確定度”也相應被解釋成“儀器的示值重復性(或波動性、均勻性、變動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自發布JJF1001-2011之時起,術語“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不復存在,今后不應再提術語“測量儀器的重復性”。 純粹就是胡說八道,以下規程/規范是不是2011年以后發布的?提不提“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啊?隨便都能找出一大堆,不要說現在提,將來發布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照樣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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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9 15:28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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