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5-26 13:34 編輯
我手頭就有一份很能說明兩者區別的標準GJB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其中第5.2.10條評定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第5.2.12條評定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有沒有區別?他倆是不是都可以用U95表示?沒有區別為什么要評兩個U95?這兩個不確定度與JJF1033相比,哪一個才是JJF1033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檢定領域在對被校對象進行合格判定時,基本上不考慮“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U95”的影響,而只考慮“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U95”的影響,這是不爭的事實。理由在31樓截圖的紅線標示部分已經給出。35樓第二幅截圖所說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到底是指“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還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1/3MPEV,并不代表“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1/3MPEV。您說沒有本質區別,您應該給出沒有本質區別的證據與理由。 不確定度分量合成時,應該用標準不確定u進行方和根,不能用U合成,更不可能直接合成出U95。 這個屬于常識性的問題。獲得的任何不確定度分量,完全有可能是擴展不確定度的形式,合成之前應進行標準不確定度的轉換,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否則要B類評定干什么?這也基本上是任何考題的出題方式吧。 CMC是包含了重復性的校準結果的擴展不確定度,一般就是U95,您說的“校準過程的不確定度”是不包含“重復性”的,所以不能叫U95,只是一個或幾個不確定度分量而已。如果您覺得某些分量可以叫U95,您得給出依據。 “U95”只不過是一個擴展不確定度的符號,并沒有規定說只能表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能表示“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或各分量的擴展不確定度。“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本身就是一相對的概念,我所使用的“計量標準(或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通過上級機構的校準獲得。對于上級機構而言,它就是通過《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95”。對于本級機構而言,該U95就是本級機構日后開展檢定/校準所獲得的“檢定/校準結果不確定度U95”中,由計量標準(或測量設備)引入的一個不確定度分量。41樓結尾我也問過您,它與本級機構的人、法、環三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當然先要轉換成標準不確定度)、擴展得到的不確定度(不包含本級機構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算不算“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您也沒有給出回答。可不可以用“U[sub]95[/sub]”表示?不用“U95”表示,那您說用什么符號表示? “包含了重復性”,包含了誰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或測量設備)的重復性,還是被測對象的重復性、還是兩者都包括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您并沒有說清楚。來看看GJB2749A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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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U95”與JJF1033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95”是一碼事嗎?GJB2749A評判測量標準能否開展檢定/校準是看“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U95”,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95”僅僅是作為示例,并沒有要求必須小于多少的合格判據。而JJF1033恰恰是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95”作為評判計量標準能否開展檢定/校準的判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