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NAS-GL002:2018和JJF1117-2010中采用E n值判定時,都是“| En |≤1 無需采取進一步措施,| En |>1 需要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但也有很多實驗室在程序文件規定小于0.7無需采取措施,0.7和1之間需要采取預防措施,大于1采取糾正措施,如果文件規定了,實驗室沒有按照自己的文件執行,評審時開具不符合項,也是可能的。
CNAS-CL01:2018的7.7.3條款還真的沒有2/3之說,呵呵。CNAS-GL002:2018《能力驗證結果的統計處理和評價指南》也只規定了“| En |≤1 表明‘滿意’,無需采取進一步措施| En |>1 表明“不滿意”,產生措施信號。”。這說明0.7的說法純屬個別專家和審核員的一己之見,毫無根據,不能作為開不符合項的依據,接受認可審核的實驗室可作為改進工作的參考,而拒絕接受這個不符合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