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完全被規某人的一番忽悠給洗腦了。此人將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將其劃等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定了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了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可以繼續使用。檢定本身就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計量技術要求進行了驗證,給出了合格與否的符合性判定結論。《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的通知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根本無需再進行什么“計量確認”,合格就能用,不合格就禁用,就是這么簡單。這在GB/T19022-2003《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的前言部分已表述得很清楚了:
a.png (36.62 KB, 下載次數: 143)
下載附件
2019-3-7 12:24 上傳
企業所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如果不是以法律法規(檢定規程)的計量技術要求作為合格判據,則完全可以不選擇以法制計量的“檢定”方式溯源,可以走非法制計量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但如果要以“檢定”方式溯源,則一切按法律法規的游戲規則來辦。 另:紙張、紙板的性能檢測設備,據我所知是有相應的行業(輕工行業)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