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聲明,我的帖子從來沒有這位“學術流氓”所說的“罵街”,所有的“罵”都是“罵學術流氓”。 7.15顯示裝置的分辨力,定義省略了“主語”,如果加以補充,全文應該是:測量儀器的顯示裝置能有效辨別的顯示示值間的最小差值。顯示裝置的“顯示示值間的最小差值”即為顯示裝置的末位數跳一個字所代表的被測量值。請注意這個特性是屬于“顯示裝置”的,尚不是“測量儀器”的。測量儀器或測量儀器的顯示裝置不是同一個東西。 大家看到了沒有,將“有效辨別的顯示示值間的最小差值”斷章取義說成是“顯示示值間的最小差值”。某數顯儀器的“顯示示值間的最小差值”是0.00001,當對一穩定的被測量進行測量時,后3位根本就穩不住的在不停的跳變,這“0.00001”是“能有效辨別的顯示示值間的最小差值”嗎?當顯示裝置與其他硬件部分一起組合,構成具有測量功能的非實物量具的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時,“顯示裝置的分辨力”不是“測量儀器的分辨力”還能是什么?不學無術的“混九規”的理解能力的確是“高”啊。 7.14分辨力,術語前面沒有定語,是什么東西的分辨力呢?不言而喻,屬于“測量儀器”,是測量儀器的分辨力。為什么這么說?因為條款7的標題就是“測量儀器的特性”,7下面的子條款如果沒有限定,就均為“測量儀器的特性”。因此7.14分辨力是測量儀器的分辨力,與7.15說的顯示裝置的分辨力迥然不同。 國家標準術語定義中沒有主語,這位“學術流氓”可以按他的理解加主語。非實物量具沒有顯示裝置靠什么來顯示示值呀?不用眼睛看憑什么說“可察覺到示值變化”呀?真正的不同點在于7.14條說的是被測量的最小變化,而7.15條說的是可有效辨別的示值的最小變化。此人讓他深入解析,除了東扯西繞拿不出任何證據的瞎編,還能扯些什么,不懂卻又要裝著很懂的樣子。 13樓的“擰種”可以一直堅持7.14分辨力和7.15顯示裝置的分辨力是同一個術語,“數字式儀器的分辨力是其顯示裝置的分辨力一半,模擬式儀器的分辨力亦是其標尺的分度值一半”事實就在那里, 自封為“擰種”的人,不也一天到晚在學罵街嗎?也算是不打自招的掌嘴吧。我說了7.14條“分辨力”與7.15條“顯示裝置的分辨力”是同一術語嗎?有證據嗎?臭不要臉的東西,還有多少謠你盡管造,待我慢慢來剝你這無恥的厚臉皮。“數字式儀器的分辨力是其顯示裝置的分辨力一半,模擬式儀器的分辨力亦是其標尺的分度值一半”的事實在哪里呀?誰看見啦?大家看看這位“學術流氓”到底是流還是不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