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法》并沒有說檢定只能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法律只規定了向社會(即對外)開展檢定服務的,只能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 《計量法》第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法規條款都明確表示,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后,便可以在企業內部開展對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