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3 03:24 編輯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放開了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限制,涉及條款:第一章“總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三款、第三章“計量器具管理”第十四條; 2、將第二章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具體監督檢查內容,一并歸入第四章“計量監督”新增的第十八條,并擴大了監督檢查的范圍。將原條款對非強檢器具的檢定的監督檢查(第九條第二款),和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質量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第二款),擴大至銷售、進口、使用等領域。并且強調: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3、取消了《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制度,涉及條款:第二章“計量器具管理”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 從以上修訂內容可以看出,第3項修訂內容是專門針對制造和修理計量器具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與第2項的法制計量監督檢查沒有任何的關系。對企業的法制計量的監督檢查,與原《計量法》相比,沒有任何的放寬,反而強調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只要是涉及法制計量的檢定,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就不可能坐視不管,這與《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和《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等配套法規沒有任何的矛盾與沖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