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7-9 14:31 編輯
1、《計量法》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3、《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4、《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技術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一)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二)授權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三)授權某一部門或某一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 (四)授權有關技術機構,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5、《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6、《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法規已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所建立的計量標準,僅僅是企事業單位內部使用,其屬性不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所以不能對外(向社會)提供檢定/校準技術服務,即不能作為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