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8 21:53 編輯
國家發布的現行有效的專業計量技術法規JJF1001-2011第4.10條“校準”的定義不去看,居然用百度搜出來的結果作為依據來與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叫板,你真有兩下子。百度信息內容的編輯者既無名也無姓,信息來源既無時間也無出處。“校驗”術語也僅僅是一段“關于”的說明,其最后也只是“建議在有關術語定義中應當給校驗一個正式的位置,以統一和規范其使用。”這種蒼白無力的證據居然也說得出口,還振振有詞。 曬出的一份《測試報告》居然蓋的是CNAS的“校準”標識印章,本身就是違反CNAS的規定。對于“桌上式垂直凈化工作臺”檢測項目,我完全有理由質疑該機構是否通過了CNAS的認可。如果該機構通過CNAS的檢測能力范圍中沒有該項目,則屬于超范圍違規使用CNAS標識。請提供該機構“桌上式垂直凈化工作臺”檢測項目經CNAS認可的見證材料。即便有這個項目的資質,那也是“檢測”,而不是“校準”,這完全是兩碼事,與樓主所說的“內部校準”沒有任何關系,屬于“第三方檢測”,不要在此偷換概念誤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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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9 14:59 上傳
法定計量技術機構通常都是在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商品量及商品包裝計量檢驗、以及能源效率標識計量檢測等領域,依據的不是檢定規程,也不是校準規范,而是依據技術規范,才會出具《測試報告》。 看到了“檢測實驗室”幾個字就適用于所有檢測實驗室了? 你都不看定語啊? 看清楚是: 本文件適用于申請或已獲CNAS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如果我工廠內的檢測實驗室不打算申請也沒必要獲得CNAS認可,也必須這么做嗎?
看看清楚我的原話是怎么說的好不好,不要在此給我篡改原意。我只是建議樓主參照CNAS-CL31∶2011《內部校準要求》去做,并非要求樓主依據該標準去執行(或實施)。 你不是說比對不可以溯源嘛, 現在又符合上下級溯源了? 自己爬樓去看一看清楚這是不是我說的原話,分明是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第C.4.2.3條的原文表述,你看不見嗎?它說“比對法”的是上下級關系嗎?不清楚就去看看第C.4.2.2條。檢測實驗室與校準實驗室之間建立測量數據的比對實際上是上下級測量結果之間的比較,實際上就是JJF1033-2016第C.4.2.1條“傳遞比較法”,而不是比對。第C.4.2.3條的第一句就說了“傳遞比較法是具有溯源性的”,自己去理解一下該條款的意思吧。 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第4.13條“校準等級序列”有如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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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9 17:23 上傳
從注4可以看到,首先這種比較是在測量標準之間進行,而不是在普通的測量設備之間進行;其次是以其中的一臺所復現的量值作為標準,來對另一臺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進行核查,必要時進行修正。只有這種情況才可視為“校準”,但也沒有稱其為“比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