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10 15:19 編輯
不管你如何的東扯西繞,在計量法嚴重滯后的當下(未給予“校準”任何的定位),強檢器具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說那么多廢話有個屁用,直接認錯不就完了嘛。難道我72樓說你68樓表述的“強檢:定點-----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指定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定期------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且必須按檢定規程檢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允許采取其它溯源方式。”有問題說錯啦? 現實情況是測長儀只有校準規范沒有檢定規程,這是計量技術法規管理部門考慮不周把原來的檢定規程換版為校準規范造成的結果,因此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使用校準證書沒有進行檢定,檢定機構執行檢定沒依據檢定規程而依據校準規范,這兩種明顯違反計量法的情況,國家并不追究企業或檢定機構的違法責任。
嫣然一副國家質監總局權威發言人的口氣在說話。法律法規是你規矩灣家制定的嗎,什么叫“考慮不周”啊?將檢定規程換版成校準規范的比比皆是,而且隨著與國際的接軌,這類換版會越來越多。人家規范起草人以及法規管理部門智囊團的人的天門都沒你高,只有你考慮周全是不是?厚顏無恥。你們規氏法比國法都大,我讓你舉證演示,你沒能力舉證演示便玩起隱身術做起了“縮頭烏龜”,于是就給我扣上“你是在逼迫我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你是在違法違規”的帽子;現如今又說企業和檢定機構在違法可不予追究。如果此話出自我的口,某版主必定會給我扣上“與國家法律唱對臺戲”、“抗拒國法”的帽子。所有技術討論涉及的法律法規,基本上都由某版主一人說了算,我認為不合理就是全盤否定,你認為不合理就成了修改建議,你認為誰違法就誰違法,你認為該追究就追究,你認為不該追究就不追究,唯有你永遠正確,這就是你不厭其煩重三道四掛在嘴邊嘮叨個沒完的“表達不同的觀點”、所謂的“堅持真理”的規氏邏輯。論壇的版主那么多,有哪位像你這樣牛逼無賴臭不要臉。 你引用的JJF1033這段文字正是在這種非正常狀況下的特殊處理辦法。JJF1033規定最高計量標準沒有檢定規程可以依據校準規范執行檢定,檢定機構按計量法規定依據校準規范無法開具檢定證書,只能開校準證書,企業拿著最高計量標準的這個校準證書就可以當檢定證書使用,這種校準等于檢定的矛盾現象在我國也只是一個特例,也是不得不如此處理。
我75樓舉證的貼圖明明是JJF1069-2012,卻又跟我扯到JJF1033。即便是JJF1033,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可以依據校準規范執行檢定啦?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可以將《校準證書》當成《檢定證書》使用啦?什么叫做“校準等于檢定”啊?什么校準又不等于檢定啊?簡直就是信口開河胡編亂造的歪理邪說。啥叫“特例”呀?全世界都是如此,特啥例呀? 即便是JJF1033,也是與JJF1069的表述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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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了沒有,允不允許以校準方式溯源啊?是不是如你所說:強檢:定點-----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指定的法定或授權檢定機構,定期------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且必須按檢定規程檢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允許采取其它溯源方式呀?不要跟我東扯西繞,請正面回答。 我也再次提醒你,技術討論中胡說八道是沒有用的,正經歪念只能代表你理虧詞窮,惡劣學風是“學術流氓”的表現,你有什么理有什么證據都可以心平氣和地講,哪怕是錯誤的,知錯認錯,大家也表示歡迎,大家可以共同友好地討論。你如此不間斷地胡攪蠻纏、東扯西繞、死不認錯有損于論壇的形象,同時也導致了論壇語言環境的惡化,真的是有百弊而無一利,請不要視大家的忠告和耐心勸說為敵對的戰爭。
另外請你不要把企業想的那么不堪,企業自行規定了周期、溯源方法、內校還是送檢是會有制度保障執行的,不會如你現象那樣朝令夕改,自己搞亂自己的管理陣腳,自己把自己搞得混亂不堪。
正常的企業都是遵法守規的,一切規范行為不能因為絕大部分行為人的自覺就不需要制定法律法規了。所有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唯有你這位牛逼無賴對非強檢器具的觀點是天馬行空、我行我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涉、也沒有一部法律法規制裁得了你。要約束的就是你這種牛逼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