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關于貫徹落實停征強制檢定收費決定的通知2017-04-01
各位客戶: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以及《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取消或停征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決定的通知》(國質檢財函〔2017〕140號)的要求,山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我院”)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現將停征計量收費(強制檢定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和停征范圍 自2017年4月1日起,我院停征強制檢定收費。 二、執行時間以前的業務辦理 4月1日前已辦理的強制檢定業務及送檢客戶尚未繳費的,應按規定足額征收,并上繳國庫。 三、強檢工作業務辦理流程 1.我院受理強制檢定服務的對象范圍包括:我省各市計量所(院)、以及其他經過我院審核確認的企事業單位。 2.上述單位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送檢前或送檢時,應提交強檢計量器具信息,經我院審核確認后,辦理送檢手續。 (1)申請計量標準器具的強制檢定時,請提供有效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或最高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時,強檢計量器具的使用單位須提供上一周期的檢定證書。 3.維持原有檢定關系不變。原由各市、縣(區)計量檢定機構(授權機構)以及其他機構檢定的強檢計量器具,仍然由原機構承擔檢定工作。 4.對于經審核確認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我院將按非強制檢定業務受理。 5.客戶應對送檢儀器信息進行核對,確保送檢儀器中除經審核確認的強檢計量器具以外的其他儀器均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并簽字確認。 6.根據需要實施現場強制檢定的,被檢定單位應提供滿足檢定所需要的場所、環境條件、交通運輸工具、輔助人員等相關條件。不能提供相關條件的,應負擔檢定人員的差旅費、檢定設備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及其它支出的有關費用。 7.按規定對強檢計量器具進行周期檢定的,我院不收取檢定費;對非強檢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校準的,我院按規定收取費用。 8.其他相關事宜均以國家和省計量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為準。
山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 2017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