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國質檢財函〔2017〕140號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取消或
停征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決定的通知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各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各國家專業計量站及分站,中國設備監理協會,總局質量司、計量司、監督司: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要求,切實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現將清理規范中央設立的質檢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項中央設立的質檢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取消或停征范圍 (一)取消1項: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費。 (二)停征3項: 1. 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2.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 3. 計量收費,即行政審批和強制檢定收費,非強制檢定收費不得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強制企業接受服務并收費。 三、經費保障 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所需相關經費,應向同級財政申請預算予以保障,不得影響依法履行職責。其中,行政單位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有關經費支出,應向財政申請納入相關單位的預算予以保障;主管部門應將所屬自理事業單位有關經費支出納入本部門項目支出,向同級財政申請預算予以解決。質檢總局將積極爭取并配合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的經費保障問題,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予以支持。 四、財政票據處理 有關單位應當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繳工作由財政部另行規定,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五、嚴格規范收費主體責任 (一)對上述取消或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有關單位要按照《質檢收費十七不準》的要求,嚴格規范收費主體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 (二)有關單位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申報大廳和公共媒體對外宣傳取消或停征收費的有關事項,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接受社會監督。 (三)質檢總局在配合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監督檢查的同時,也將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征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六、其他 請各單位妥善處理在執行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并及時與總局計劃財務司聯系(聯系電話:010-82261428,82262391,82262070)。 質檢總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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