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的不確定度”(以下記為U)強調“要求”二字,是測量過程所執行的文件規定的不確定度,選擇的測量方案不確定度無論如何都不能超過這個不確定度的大小。
“目標不確定度”(以下記為U′)也就是不確定度評定結果的“目標”了。幾何量計量的不確定度評定可以預設一個不確定度的大小作為不確定度評定結果的目標,然后根據掌握得信息加以粗略估計,估計得到的不確定度不超過這個預設的“目標”,就證明測量方案的不確定度可以滿足“ U ”,從而肯定了測量方案的可信性、可行性。預設的“ U′ ”,不能大于“ U ”。
采用這種評定方法可以規避書寫測量模型,使不確定度評定簡化。
至于U與被測參數最大允許誤差(其絕對值記為MPEV,2MPEV記為控制限T)的關系,還是要回歸到三分之一原則,即U≤T/3,當測量活動是檢定或校準時,在“≤1/3”的時空中取“≤1/6”,U≤T/3落實為U≤MPEV/3。而U′≤U,所以它們的關系可將不等式連接起來。寫為U′≤U≤T/3,對于檢定/校準可寫為U′≤U≤MPEV/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