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直接用校準結果和允差進行比較,還是需要考慮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么?
答:當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不大于被校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的1/3時,直接用校準結果和允差進行比較,勿需考慮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當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大于被校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的1/3且小于MPEV時,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U的影響,用U壓縮MPEV得到新的MPEV,用校準結果和新的MPEV進行比較;當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已經大于被校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時,MPEV無法再壓縮,校準方法嚴重不可信,不能使用校準結果評判被校測量設備的合格性,應要求校準機構更換校準方法重新校準,或淘汰該校準機構,更換滿足要求的另一家校準機構另行校準。
2、根據校準規范進行校準,其擴展不確定度不是應該都要滿足≤1/3MPEV才能開展么?
答:你說的很對。但應該注意的是,這個MPEV是校準規范規定的最大允差絕對值,很可能并不是送檢單位的實際測量過程需要的MPEV。
3、第2條成立的話,校準證書上的測量不確定度是否就沒有意義了?
答:如果校準方法的擴展不確定度滿足≤1/3MPEV成立,也應該在校準證書上給出測量不確定度。因為:
① JJF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和每個國家校準規范都規定校準證書上必須給出不確定度,校準機構不能違反規定。
② 各送檢單位的測量過程所需測量設備實際MPEV不一定與國家校準規范規定的MPEV相等,有大有小,MPEV的實際要求不同決定了對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要求不同,送檢單位需用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評判其校準結果能否被本單位采信(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