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計量確認過程控制程序
1. 目的
確保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滿足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測量管理體系中計量確認過程的控制和管理。
3. 術語
3.1 計量確認——為確保測量設備符合預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組操作。
3.2 檢定——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定、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3.3 校準——在規(guī)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tǒng)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實現(xiàn)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3.4 計量驗證——顧客的計量要求(CMR)與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MEMC)的直接比較。
3.5 確認間隔——從上一次計量確認過程到下一次計量確認過程之間的時間間隔。
4 職責
4.1 計量部是計量確認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檢定/校準方法的選擇及確認;負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負責計量確認間隔的確定;負責檢定/校準的實施。
4.2 公司各單位負責按計量部提供的檢定/校準結果對測量設備實施計量確認,要求進行配合,負責計量驗證的實施。
5. 過程控制
5.1 校準方法的選擇
計量部應采用滿足使用單位需求并適用于所進行的檢測/校準的方法,包括國際、區(qū)域或國家標準發(fā)布的方法、由設備制造商指定的方法,也可使用經過驗證能滿足預期用途的自行制定的校準規(guī)范。方法選擇時應優(yōu)先使用國際、區(qū)域或國家標準發(fā)布的方法。
5.2 校準方法的確認
5.2.1 當使用最新版本的國際、區(qū)域或國家標準發(fā)布的方法開展校準時,無需另行對校準方法進行確認。
5.2.2 當采用非國際、區(qū)域或國家標準發(fā)布的方法開展校準時, 計量部負責組織方法確認,以證實該方法適用于預期用途。確認應盡可能全面,以滿足預定用途或應用領域的需要。確認人員應填寫《方法確認記錄表》,經領域技術管理者審核,技術負責人確認。計量部應收集和保存使用的確認程序、確認所獲得的結果、以及該方法是否符合預期用途的結論等。
5.2.3 方法確認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或其組合,當對已確認的非標準方法作出修改,應制訂成文件并重新進行確認。
a. 使用參考標準或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校準;
b. 與其他方法所得的結果進行比較;
c. 實驗室間比對,按Q/WZD260.29-2013《比對和能力驗證管理程序》執(zhí)行;
d. 對影響結果的因素作系統(tǒng)評審;
e. 根據(jù)對方法的理論原理和實踐經驗的科學理解,對所得結果不確定度進行評定。
5.3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
測量不確定評定按Q/WZD J217﹒12-2016《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程序》執(zhí)行。
5.4 計量確認間隔的確定
5.4.1 計量確認間隔依據(jù)檢定規(guī)程或校準規(guī)范確定,在綜合考慮經濟性和風險性的前提下,根據(jù)測量設備的使用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或縮短其隨后的計量確認間隔,一般不得超過檢定規(guī)程或校準規(guī)范推薦的確認間隔。
5.4.2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考慮縮短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間隔。
a. 使用頻次顯著增加;
b. 使用環(huán)境顯著變化;
c. 在現(xiàn)場巡檢或抽查中連續(xù)兩個周期發(fā)現(xiàn)不合格;
d. 連續(xù)兩個周期檢定因誤差超出允許極限誤差導致檢定/校準合格率低于90%;
e. 其它明顯影響測量設備計量特性變化的情況。
5.4.3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考慮延長測量設備的計量確認間隔。
a. 使用頻次顯著減少,且設備的計量特性不是時間的函數(shù);
b. 在初始計量確認間隔內,連續(xù)兩次確認合格且沒有產生不合格的風險;
c. 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幾乎不發(fā)生變化。
5.4.4 計量管理人員根據(jù)測量設備周檢統(tǒng)計結果,提出計量確認間隔的確定或調整報告和具體的確定或調整方案,經計量部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5.5 測量設備的調整控制
5.5.1 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不滿足預期的要求,必要時,應對測量設備進行調整或修理,并做好調整或維修記錄。
5.5.2 對經調整或修理的測量設備,應再次進行檢定/校準,并根據(jù)需要調整確認間隔。
5.5.3對經調整或修理的測量設備,經再次檢定/校準,滿足預期的要求后,由維修人員對影響其計量特性的調整裝置實施封緘或采取保護措施。
5.5.4 需要封緘或采取保護措施的測量設備,對影響其性能的調整裝置,必須封緘或采取保護措施。
5.5.5 公司采用的封緘形式有:鉛封、漆封、標簽等。
5.5.6 封緘或保護裝置的位置,技術說明書或有關技術規(guī)范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無技術說明書或相關技術規(guī)范的明確規(guī)定的,由計量部作出決定。
5.5.7 封緘或保護裝置的標志應明顯,不易脫落和損壞,一經改變即可被發(fā)現(xiàn)。
5.5.8 封緘或保護裝置的完整性被破壞,由計量部按Q/WZD J217﹒15-2016《不合格控制程序》進行相應處置。測量設備使用單位按計量部要求予以實施。
5.6 檢定/校準實施
5.6.1 公司具備檢定/校準能力、已經開展檢定/校準的測量設備,必須在公司內部進行檢定/校準。
5.6.2 對公司沒有能力檢定/校準的測量設備,可委托其它檢定/校準機構進行,受委托的機構應具備所承擔的檢定/校準項目的能力并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相關要求按Q/WZD J217﹒9-2016《外部供方控制程序》進行。
5.6.3 檢定/校準應按規(guī)定的確認間隔和校準規(guī)范或檢定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
5.6.4 用于檢定/校準的測量標準,其量值必須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或國防計量標準。
5.6.5 實施檢定/校準時,使用的技術規(guī)范必須是現(xiàn)行有效版本。
5.6.6 實施檢定/校準時,用于檢定/校準的所有測量設備必須經過計量確認,并有表明其合格狀態(tài)的有效的計量確認標識。
5.6.7 實施檢定/校準和校驗的人員,持有省國防科工辦頒發(fā)的計量檢定員/校準員證,并持公司授權的上崗證,依法獨立實施檢定(校準)工作。
5.6.8 開展檢定/校準的場所,其環(huán)境條件應能滿足設計的要求,如果不能滿足要求,應有相應的修正措施,且修正后的檢定/校準結果經驗證滿足設計要求。
5.6.9檢定/校準人員按照國家檢定規(guī)程或計量確認過程的設計要求,實施對測量設備的檢定/校準,并記錄檢定/校準結果。
5.6.10 校驗人員對檢定/校準結果進行校驗。當檢定/校準結果與校驗結果相差較大時,應重新進行檢定/校準,再次校驗后對檢定/校準結果進行確認,必要時,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
5.6.11檢定/校準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不合格測量設備的處置,按Q/WZD J217﹒15-2016《不合格控制程序》執(zhí)行。
5.6.12 計量職能部門對各類記錄報告、證書、標識等的簽字人要有授權內容書加以說明簽字人員的范圍。
5.6.13 對經檢定/校準的測量設備,由檢定/校準員出具證書或報告,經檢定/校準員、校驗員簽字后,由相關專業(yè)技術主管簽字,加蓋檢定/校準部門專用印章后提供給顧客。對送外檢定/校準的測量設備,由計量部保存檢定/校準證書原件,將檢定/校準證書的復印件與測量設備一同交付給使用單位,該復印件作為使用單位實施計量確認的依據(jù)應妥善保存。
5.6.14 只在本單位使用的測量設備,如無特殊要求,經檢定/校準、標識后,可以不出具證書或報告(計量標準除外),以檢定/校準記錄作為計量驗證的依據(jù)。
5.6.15 公司最高標準器和國家規(guī)定實施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的檢定/校準,必須按照國家檢定系統(tǒng)表和檢定規(guī)程的要求執(zhí)行。
5.7 計量確認過程記錄
5.7.1 需要時,計量確認記錄應包括以下信息
a. 設備制造者的表述和唯一性標識、型號、系列號等;
b. 完成計量確認的日期;
c. 計量確認結果;
d. 規(guī)定的計量確認間隔;
e. 計量確認程序的標準號;
f. 規(guī)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g. 相關的環(huán)境條件和必要的修正說明;
h. 設備校準引入的測量不確定度;
i. 維護的詳細情況,如調整、維修和修理等;
j. 使用限制;
k. 執(zhí)行計量確認的人員標識;
l. 對信息記錄正確性負責的人員標識;
m. 校準證書和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確認過程記錄應證明每臺測量設備是否滿足規(guī)定的計量要求;
n. 校準結果的溯源性的證據(jù);
o. 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
p. 調整、修改或維修后的校準結果以及要求時的調整、修改或維修前的校準結果。
5.7.2 計量確認過程記錄格式由計量部提供。
5.7.3 如果測量設備在進行計量確認之前已經過檢定/校準,并仍處在有效的檢定/校準狀態(tài),在實施計量確認時,不必重新檢定/校準。
5.7.4 對計量確認記錄的重大修改或完全刪除,由實施計量確認的人員提出報告,報告應寫明修改或刪除原因,經計量部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由實施計量確認人員執(zhí)行。
5.7.5 出具的證書或報告、校準(檢定)員、校驗員、主管人員的簽字必須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手寫簽名。
5.7.6 計量確認過程記錄的控制,按Q/WZD J217﹒2-2016《記錄控制程序》執(zhí)行。
5.8計量驗證
5.8.1使用單位根據(jù)產品加工、項目、合同等要求確定計量要求,對用于生產經營過程指示、監(jiān)視、工藝檢測、產品質量檢測、能源計量、安全環(huán)保監(jiān)控等方面的測量設備(包括新配置的同類設備),用于一般測量時,測量設備經檢定/校準滿足國際、區(qū)域或國家標準等要求,則認為該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已滿足其計量要求,經檢定/校準后由本專業(yè)計量檢定人員填貼相應的計量確認標識(合格/禁用/封存/限用/準用)。
5.8.2 有特殊要求的產品、項目,對所需測量設備有特殊的計量要求,則需進行計量驗證,由使用單位或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測量要求,與計量人員共同確定計量要求,計量檢定/校準人員根據(jù)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與計量要求比較驗證,填貼相應的計量確認標識(合格/禁用/封存/限用/準用)。
5.8.3 如果需要進行調整或維修,經調整或維修后再進行計量確認。
5.8.4 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測量設備使用部門根據(jù)計量部門提供的證書和報告對測量設備進行驗證,并實施計量確認標識,做好驗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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