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 10:43 編輯
強檢的器具的檢定周期也不是一成不變,同樣也可以進行調整。質檢總局所發布的[2000]182號《通知》就是很好的例證,其中就明確的說到:“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可以根據相關的規程,結合實際使用情況適當縮短其檢定周期。”這已經是明確的指明了授權的執行機構是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6號文也同樣指明了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的確定權是企業,不要認為企業執行6號文是合法,檢定機構執行檢定規程就不合法,雙方都依據各自適用的法規為依據,沒有誰錯了。《檢定證書》中所給出的有效期是檢定機構的保證與承諾,它不分強檢與非強檢,也不分什么A、B、C之類的管理類別,這些只要企業自己知道。對于非強檢器具,企業可以以文件的形式,自己確定檢定周期,而不必受限與《檢定證書》所開出的有效期,這就是非強檢器具的特點,沒有人會去干預。檢定規程用了“一般”、“常規”等詞沒錯,站在檢定機構的角度看,同樣也可以理解為除“一般”、“常規”等情況外,其它“特殊”情況都是應當縮短周期,除非像JJG146-2011那樣另有說明。因為其它“特殊”情況的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次、器具的計量性能特性等并不見得優于“一般”、“常規”情況。估計沒有人會認同非強檢器具就是“特殊”器具的說法,更沒有人會認同非強檢器具就是延長周期的奇葩理由。 我所指的不光彩承檢機構究竟是大部分還是少部分,路兄和我心中有數,大家心中也都有數,我們討論的主題是非強制檢定的周期如何辦,在“校準”誕生前是怎么辦的,“校準”誕生后該怎么辦,并不是討論如何追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有哪些機構,該承擔什么責任,因此拒絕執行國家局規定的檢定機構有多少,都是誰,在本主題帖中沒必要偏離討論主題,一個一個去點名,一個一個去數。 我可以明確地告訴你,你所指的不光彩承檢機構在我心中恰恰是光彩的機構,你所指的所謂“光彩”機構一家都不存在,因為我沒有遇到。為如此光彩的機構點贊,本不是什么壞事,而你卻藏著掖著不說,不得不讓人懷疑你說這話的用心。這不是偏離不偏離討論主題的問題,而是你將所有的檢定機構都是視為不光彩的機構,還死要面子找一些奇葩理由和借口來回避戳到你痛處的問題。 企業許多縮短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的做法,我不知道嗎?還用得著你來說嗎?你所說的都是企業不花錢自己有能力檢的器具,對于自己沒有能力檢的委外計量的器具,我從來沒看見過哪家企業會主動要求承檢機構縮短檢定周期。鬼才會相信你骨子里都想延長周期的規矩灣先生會主動要求承檢機構開出短于檢定規程規定最長檢定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 對于檢定機構所出具的《檢定證書》來說,其給出的有效期當然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嚴格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咯,有沒有強制約束力就由企業依據是否屬于強檢器具自己去作決定,《檢定證書》并不會加注器具是否屬于強檢之類的限制性表述。計量器具的ABC管理是企業自己的管理方法,國家層面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檢機構無法知曉,也無需知曉各家企業這些管理細則,承檢機構只需嚴格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就OK了。而不是聽你規矩灣說這個壓力表是用于無關緊要場合的一次性檢定器具,我就給你開出長期有效的《檢定證書》,那個器具使用情況“特殊”,可以開出有效期5年的《檢定證書》,我就要給你開出5年有效期的《檢定證書》。成何體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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