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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根本就沒有“校準”一說,即便是從1999年至今,也沒有哪家檢定機構出具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自己以文件的形式確定,并沒有要求檢定機構按照企業自定的檢定周期出具《檢定證書》。 取消計量檢定員資格許可,并不意味著對檢定人員的監管放松,它僅僅是與注冊計量師合并實施。國家質檢總局剛發布的質檢辦量函[20161183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檢定員資格許可后續工作的通知》就指出: (一)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原《計量檢定員證》仍然有效。 (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如需新增計量檢定人員,或原有計量檢定人員增加新項目,應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規定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的人員,可開展相應項目的計量檢定、測試等工作。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將《計量檢定員證》換成了《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可以說是過渡時期的換湯不換藥的舉措。并且今后肯定要通過“注冊計量師”考試,可以說其獲得的難度并不亞于原《計量檢定員證》。并不是說由企業人力資源部門一家說了算,無需任何資質憑證作為依據,想聘誰上崗就聘誰上崗,想聘多少人上崗就聘多少人上崗。不要把給企業解除束縛想象得過于簡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