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檢定規程中有關檢定周期的表述中使用“一般不超過×××”這種模糊詞語,表示很不理解。何謂一般?又何謂不一般?沒有任何進一步的說明。說此“一般”就是特指強檢器具沒有任何依據,如若真是如此,何不直接寫成“強檢器具不超過×××”豈不更為明確清楚。說非強檢器具可適當延長周期的依據是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也不足為憑。為什么呢?首先,因為該規范的適用范圍并非只針對非強檢器具,而是適用于任何器具。其次,檢定規程的適用范圍也未規定或說明該條款僅適用于強檢器具。其三,規程起草人在確定檢定周期時,同樣也是依據該規范所述原則進行了測算后才確定的。我多次參加過上級計量機構組織的新規程宣貫,也包括規程起草人的講解。當問及該問題時,大家一致公認觀點就是:規程中所說的這個周期,就是最長期限,可以縮短,但不能延長。我也多次問及培訓授課老師,為何不將“一般”二字改成“最長”二字,但老師的回答都很勉強,難以讓人信服,至少沒有說服我。現實實施當中也的確是如此,沒有一個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對非強檢類計量器具出具的《檢定證書》中的有效期會長于檢定規程中規定的周期。如果要長于這個周期,那一定是出具《校準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