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2.5 預報濃度范圍(微克/立方米)"的表述,按國家標準GB3102.8-1993《物理化學和分子物理學的量和單位》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值得商。 一、濃度( concentration ) 一詞只指物質的量濃度(amount-of-substance concentration) ,可以理解為:只有物質的量濃度才可以簡稱為濃度。顯然,這里所指的并非如此,而是質量濃度(mass concentration) 或稱之為體積質量(volume mass) 。在表述含量的多少時,還有其他如質量摩爾濃度分子濃度也都不能簡稱為濃度。 如何規范這里出現的問題,有以下兩種方案: 1.改成"質量濃度" 。 2.改用"含量"一詞。含量并非一個物理量的名稱而只是日常生活口語中常用的一個概念,可用于表示各種成分的多少。而它究竟表達的是哪一種,可以通過所使用的單位加以明確而不至于被誤解。 二、單位表述得不規范 這里的書面表述形式既非一個單位的名稱,又非一個單位的符號。雖然很多人能正確地猜出來,但按上述標準是不規范的。如果給出名稱,應該是:微克每立方米;如果用符號給出,則應該是:微克/米3當然也可用外文字母所構成的SI規定的符號:μg/m3 。這同樣是我國法令所采用的符號。必須注意的是:斜線(1)表示"除"或是"每只能在符號中出現,而"立方米"只是單位名稱而非符號,它的符號只能是m3或米3(參見GB3100-1993 《國際單位制及其應用》第6節的規定) 。李慎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