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質檢量〔2007〕4號
關于印發《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的管理,適應計量工作的發展需要,現將《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質技監局量發[1999]83號)同時作廢。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了保證全國量值的準確、一致,充分發揮計量專家在計量活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劃和組建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簡稱技術委員會,下同)。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有關計量技術工作的技術性組織,負責在本專業領域內制定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和開展國家計量基準、標準國內量值比對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屬于基礎性、綜合性、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委員會由國家質檢總局領導和管理。行業技術委員會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行業協會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 凡組織、成立、調整、改組技術委員會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定期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本專業發展趨勢報告和采取相應措施的建議。
第七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本專業領域內制定、修訂和宣傳貫徹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建議,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第八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計量基準、標準量值國內比對管理辦法》,以及本專業領域內計量基準、標準量值傳遞和溯源的需要,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本專業領域內計量基準、標準年度比對計劃,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技術委員會定期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本專業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制定、修訂進展情況、實施情況和計量基準、標準現狀的報告,提出獎勵項目建議。
第十條 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技術委員會參與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有關國際建議的制定工作,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和各項計量基準、標準量值的國際比對等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技術委員會承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地方行政部門主管的本專業領域內部門和地方要求的計量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承辦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與計量技術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計量專業的分類和我國經濟社會的實際需要,分別設置綜合性和專業性的技術委員會。
第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應由在計量科研、檢定、校準、生產和管理方面從事實際工作的技術人員為主體組成。
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
第十五條 籌建技術委員會原則上須由省級以上計量技術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方可立項。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申請成立技術委員會必須提交申請書(見附件1)。
第十七條 申請成立技術委員會的申請書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核準后,由所確定的牽頭單位組成籌備組,負責籌備工作。
第十八條 籌備組在國家質檢總局指導下進行籌備工作。籌備組從登記委員候選人至召開首次技術委員會會議,完成籌備任務。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設委員20至30名。除綜合性技術委員會,從事計量科研、檢定、校準、生產實際工作的技術人員一般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行政管理機構的科技管理人員不超過2名,單位委員不得超過3名。
第二十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由本專業領域內理論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熟悉本專業計量技術工作、熱愛計量事業、熱心技術委員會工作、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在職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社會上公開招聘(籌備組承辦)。委員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參加競聘。
第二十二條 經競聘入選的人員,需填寫《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登記表》(見附件2);經本單位推薦,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后聘任,頒發聘書。
每屆技術委員會委員任期4年,到期可以參加下屆委員的競聘。
委員因工作變動或不履行職責,技術委員會應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解聘意見,由國家質檢總局確認、解聘。
第二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至2名。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在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領導下負責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如有必要),負責秘書處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秘書長由其所在單位提名,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并批準。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原則上由本專業在學術上有較高威望的專家擔任。
第二十五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委員應由在職人員擔任。需要時可聘請本專業在學術上有較高威望的專家、學者1至2名擔任技術委員會顧問。
第二十六條 專業范圍較寬的技術委員會可設立分技術委員會;對一些工作量較大的單項工作可以組織專項工作組,在所承擔的專項任務完成后自動撤消。技術委員會負責協調和監督分技術委員會和專項工作組的工作。
設立分技術委員會和組織專項工作組須由技術委員會提出,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分技術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專項工作組組長應由技術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二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在本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有權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顧問在技術委員會內有權提出建議和意見,有權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無表決權。
技術委員會委員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委員參加技術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設在秘書長所在單位。秘書處所在單位應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可設通訊單位成員。通訊單位成員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經技術委員會批準。
通訊單位成員可派代表列席技術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通訊單位成員有權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可以承擔有關工作。通訊單位成員應向技術委員會交納一定的費用。
第三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派聯絡員負責與技術委員會保持聯系。
專業范圍有交叉,或專業范圍聯系密切的技術委員會,可互派委員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以加強彼此工作的協調。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應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申報年度工作計劃的要求提出年度計劃的項目建議書。
第三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應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批準下達的相關年度計劃組織實施,指導工作,督促檢查工作進度。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應根據計劃任務的要求,收集起草單位提出的技術文件,進行完整性審查,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對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征求意見稿,經資料完整性審查后,按規定分送技術委員會各委員、通訊單位成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廣泛征求意見,并把意見反饋給技術文件起草單位。
第三十四條 技術文件起草單位對征集的意見進行分析、整理后,對原稿進行修改,向技術委員會提交報審稿和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收到技術文件報審稿和有關文件,并報正、副主任委員審查同意后,提交技術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對需要審定的文件進行審定。
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和比對項目的有關技術資料的審定,以會審為主,函審為輔。具體審定形式由技術委員會決定,必要時可邀請特邀代表參加審定,特邀代表不參與表決。
第三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按規定在審定會議前將需要審定的技術文件提交給技術委員會委員。
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報審稿(包括附件)及比對項目的有關技術文件須提前一個月送交審定者。
第三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在審定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等技術文件時,應有該技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為有效,被審定的技術文件至少應獲得到會委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并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對于通訊單位成員和特邀代表的意見應有單獨的書面記錄。
對有分歧意見的技術法規或條款,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
技術委員會在審定比對項目的有關技術文件時,應有所有參比實驗室參加方為有效(凡不能參加的實驗室,必須有經本單位確認的書面意見)。被審定的技術文件至少應獲得到會委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并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 對審定通過的技術文件,由起草單位根據審定意見整理形成報批稿,報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第四十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對上報的技術文件復核,由秘書長簽署意見后送主任委員審查簽字,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
技術委員會應對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分技術委員會或工作組審查通過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報批稿,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按本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技術委員會對分技術委員會或工作組審查通過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報批稿,有權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
第四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總結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計劃,檢查經費使用情況,提出獎、懲意見。由秘書處寫出年度總結報告送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五章 經費
第四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的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四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的經費由以下幾個方面提供:
1. 國家質檢總局的項目經費和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所在單位提供的補助經費;
2. 通訊單位成員交納的費用;
3. 開展本專業計量技術咨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4. 有關方面的資助。
第四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的經費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 技術委員會會議費用;
2. 向委員及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3. 技術文件審查費用;
4. 與技術委員會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四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應指派專人對技術委員會的經費按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屬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制、修訂項目內的經費,按《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制、修訂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規定》管理。
技術委員會每年應向國家質檢總局書面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均應冠以各自專業或相應物理量的名稱。技術委員會代號分別冠以MTC,對外可用AQSIQ/MTC×××;分技術委員會用SC表示,對外可用AQSIQ/MTC×××/SC××。各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的順序號由國家質檢總局編注。
第四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可根據本章程,結合各自專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技術委員會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質技監局量發[1999]83號)同時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