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以下簡稱本食品)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的標示外,并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于產品外包裝明顯易見處,加注“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菌之制品”之醒語;其每一個字字體之長寬,不得小于4公厘。
(二)于產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菌株的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三)本食品于標示或廣告時,應完整標示“冬蟲夏草菌絲體”7個字,不得僅標示“冬蟲夏草”4個字,且該7個字的字體、應大小一致。
二、食品品名標示為“冬蟲夏草菌絲體”時,其使用的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離來自冬蟲夏草的蟲草相關菌株。
三、冬蟲夏草菌(Cordyceps sinensis)之無性世代為中華被毛孢,本食品使用中華被毛孢為原料時,食品業者免提供菌株來源證明,但仍應具備該菌株之鑒定證明。
四、本食品使用中華被毛孢以外的菌株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菌株分離自冬蟲夏草之來源,詳細加工或制造過程、規格及食用安全性等相關證明文件,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更多詳情參見:
http://www.gmp.org.tw/bulletindetail.asp?id=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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