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3 01:35 編輯
“看了你這個帖子感到震驚,這竟是本論壇的 VIP高級會員,這見識、邏輯。路大伽你是否讀過高中,初中水平也不至于看不懂上下句關聯性吧!” 您水平高,看來您是博士后。請您指出我在69樓的描述與您所列出的上海市地方法規哪里不正確。第十七條不是說強檢器具的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嗎?第十八條不是說非強檢器具(強制檢定以外的計量器具)可以自主溯源嗎?這樣理解有誤嗎?您博士后水平所理解的上下句關聯性是怎么個關聯法子,請不吝賜教。 “至于檢定規程方面的說辭,不值得駁斥,你連部門、地方檢定規程術語都不清楚,有必要再給你爭論嗎?” 你弄得很清楚嗎?本主題我已多次亮明了我對“部門”與“地方”的理解(其它主題我也闡明過:點擊此鏈接42樓查看)。讓你亮出你的理解,你卻猶抱琵琶半遮面,始終不予正面回答。看看你在60樓的表述吧:“這就是你的見識問題了,你連國家檢定規程、部門檢定規程、地方檢定規程都不認可呀,難道說大伽沒有見過部門、地方檢定規程?如沒有上述三方面檢定規程,又必須履行計量檢定,怎嘛辦?比如送某省計量院一種器具,必須履行計量檢定,需要全面評價計量性能!該計量院技術人員在參考相關標準等技術要求情況下,就可編制臨時的(或這一次)檢定要求,經計量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就可作為這次的計量檢定依據(相關于規程)。如這類器具多了,該院就可在此基礎上組織研討,形成報批稿,經省質監局批準后,就可作為地方檢定規程?!?/font>這就是你所理解的“部門”檢定規程。一份臨時的,甚至是一次性的自封的“檢定規程”,居然可以經某計量院技術負責人審批,作為對外開展檢定的依據,真是讓人笑掉大牙。 再來看看你在62樓的表述:“編制檢定規程,你說的是慢流程需要一年,也有急事急辦的,急事急辦并不是消減程序,就是辦快點而已。計量院總工技術負責人職責,可以審批檢定依據權限吧,這是符合管理要求的。” 你直接、間接參加的各種普法培訓班不低于十次,主持宣貫的學習班超百次以上,就是這個水平呀!這哪里像是一個從事計量工作多年的老同志說出來的話呀!我都覺得臉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