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裝運輕質燃油汽車罐車容量值的檢定。對于裝載其它在測量溫度下粘度不超過17mPa?s液體的汽車罐車可參照執行。
2. 引用文件
本規程引用了下了文件:
2.1 國際建議№80《汽車罐和鐵路罐車》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行業標準QC/T653-2000《運油車、加油車技術條件》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643-2003《標準表法流量標準裝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3. 術語
3.1 標稱容量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標準溫度時汽車油罐車所裝載的液體體積量。
3.2 總容量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標準溫度時直到液體溢出時汽車油罐車的最大裝載體積量。
3.3 計量口
為了對汽車油罐車液面高度進行測量,設在油罐頂部的一個開口。
3.4 檢尺點
測量汽車油罐車液面上部空間高度(空高)的基準點。
4 概述
4.1 汽車油罐車(以下簡稱油罐)是裝運輕質油的重要工具,常用來進行貿易交接,是重要的計量器具之一。
4.2 經檢定后的油罐可作為計量器具用于油品交接、貿易結算。
4.3本規程中的油罐進油口位于油罐頂部,并取其作計量口,排放裝置連接于油罐殼體最低部位。對于具有雙進油口的油罐以前進油口作為計量口,并在檢定證書中注明。某些油罐分成幾個艙,每個艙可以看成獨立的油罐。
5 計量性能要求
油罐容量檢定的擴展不確定度不大于0.25%(k=2)。
6 通用技術要求
6.1油罐應有足夠的強度保證油罐在最大裝載容量條件下不發生明顯變形。
6.2 油罐與車架連接應牢固可靠,在檢定周期內,油罐不得有任何方向的位移及形變。
6.3油罐的通氣閥應性能可靠。
6.4油罐進油口端面應平整,密封性好;油罐各閥門及連接件應靈活可靠無滲漏。
6.5油罐內表面應平滑,各擋板應固定牢靠,罐內應無污雜物。
6.6油罐外兩側必須標明“嚴禁煙火”或“小心易燃”,并備有消防器材和消除靜電的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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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8 08:34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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