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并直接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個方面用于執法監督的工作計量器具必須實行強制檢定。 二、根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結構特點和使用狀況,強制檢定采取以下二種形式: 1.只作首次強制檢定。 按實施方式分為二類: (1)只作首次強制檢定,失準報廢; (2)只作首次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 2.進行周期檢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體溫計、液體量提只作首次強制檢定,失準報廢;直接與供氣、供水、供電部門進行結算用的生活用煤氣表、水表和電能表只作首次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 四、竹木直尺、(玻璃)體溫計、液體量提,由制造廠所在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在計量器具出廠前實施全數量的首次強制檢定;也可授權制造廠實施首次強制檢定。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必須加強監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體溫計、液體量提,使用單位要嚴格加強管理,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必須加強監督檢查。 五、第三項中規定的生活用煤氣表、水表和電能表,制造廠所在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其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其首次強制檢定由供氣、供水、供電的管理部門或用戶在使用前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提出申請。合格的計量器具上應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規定第三項規定的計量器具外,其它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均實施周期檢定。 其中對非固定攤位流動商販間斷使用的桿秤,使用時必須具有有效期內的合格證,未經檢定合格的桿秤,不準使用。 七、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相應的檢定規程確定。凡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作了修訂的,應以修訂后的檢定規程為準。 八、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強檢形式、強檢適用范圍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檢形式及強檢適用范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