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
(1984年1月20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 1984年3月9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是以國際單位制的單位為基礎,根據我國的情況,適當增加了一些其他單位構成的。 國際單位制是在米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被稱為米制的現代化形式。由于它比較先進、實用、簡單、科學,并適用于文化教育、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的各個領域,因此,自1960年第11屆國際計量大會通過以來,已被世界各國以及國際性組織廣泛采用。我國在1977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管理條例(試行)》中,己明確規定要逐步采用。 根據黨的十二大提出的關于我國經濟建設的目標和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六個五年計劃要點,為推進技術,發展國民經濟,結合當前使同計量單位的實際情況,吸收世界各國采用國際單位制的經驗,在充分準備和廣泛宣傳的基礎上,積極慎重,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革計量單位制,全面地過渡到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是非常必要的。為此,特提出如下規劃意見:
(一)目標
全國于八十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分兩個階段進行:
從1984-1987年年底四年期間,國民經濟各主要部門,特別是工業交通、文化教育、宣傳出版、科學技術和政府部門,應大體完成其過渡,一般只準使用法定的計量單位。
1990年年底以前,全國各行業應全面完成向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自1991年1月起,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不允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二)要求
為了達到上述目標,對各部門、各地區提出以下要求:
1.政府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各企業、事業單位的公文、統計報表,從1986年起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
2.教育部門“七五“期間要在所有新編教材中普遍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必要時可對非法定計量單位予以介紹。
3.報紙、刊物、圖書、廣播、電視,從1986年起均要按規定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國際新聞使用非我國法定計量單位者,應以法定單位注明發表。
所有再版出版物重新排版時,都要按法定計量單位進行統一修訂。古籍、文學書籍不在此列。
4.科學研究與工程技術部門,應率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從1986年起,凡新制訂、修訂的各級技術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及企業標準)、計量檢定規程,新撰寫的研究報告、學術論文以及技術情報資料等均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允許在法定計量單位之后,將舊單位寫在括弧內。
5.儀器儀表和檢測設備的改制
①新設計制造的儀器設備及其圖紙、使用說明書、操作規程、產品銘牌,從1986年起,一律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②儀器儀表老產品,允許有一個生產過渡時間,但需盡早改為法定計量單位。自1987年起不得再生產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儀表。
③使用中的儀器設備,能通過檢修,加以調整或改裝的,盡量調整、改裝,使其符合法定計量單位的要求;不能調整改裝的,在設備更新時解決。在更新之前,使用該設備進行檢測所得的結果,應換算為法定計量單位提供使用。
6.作為計量基準器和計量標準器的儀器設備,是量值傳遞的依據,在1985年年底以前,應全部滿足新、舊兩種計量單位檢定的要求,所需經費要納入地區和部門的技術改造計劃,并認真落實。
7.市場貿易也必須逐步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允許市制單位使到1990年年底。
出口商品所用計量單位,可根據合同使用,不受本規定限制。合同中無計量單位規定者,按法定計量單位使用。
8.農田土地面積單位“畝”的改革,關系列我國土地資源的利用,農業計劃的制訂,單位面積產量的計算,農作物的征購和科學種田等諸方面,是涉及到幾億農民的大事,應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在適當時候,進行統一改革。
9.英制單位必須限制使用。
10.個別科學技術領域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使用某些非法定計量單位,但必須與有關國際組織規定的名稱、符號相一致。
11.自1986年起新印制的各種票證改用法定計量單位。
(三)措施
1.在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計量機構中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的改制工作。
2.各地區、各部門要制訂本地區、本部門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實施計劃。國家計量局負責督促檢查并給予技術上的協助。
3.廣泛舉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專業學習班和普及講座;編輯出版技術資料、教學掛圖、換算手冊和有關刊物;會同報刊、廣播、電視部門,開展宣傳活動,普及有關法定計量單位方面的知識。
4.組織制訂計量儀器設備改制的技術方案。
5.一般不準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省、市、自治區以上的政府計量部門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