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頒布實施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于2008年1月29日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第105號令),并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國家計量局公布的《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一、修訂的背景
現行《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是原國家計量局是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下簡稱《計量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的,于1987年7月10日以[87]量局法字第231號發布?,F行規章對規范我國計量檢定人員考核和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現行規章施行至今已20年。在這20年里,計量檢定人員考核和管理工作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發生了新的變化,現行規章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計量檢定人員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方面,依據《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核準屬于行政許可事項,但現行規章中未對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等作出規定,需要完善現行規章中有關許可規定;另一方面,現行規章對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計量檢定人員的行為規范規定不完善,也需要對現行規章進行修訂,加大對計量檢定人員的管理力度。此外,自2005年6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注冊計量師制度。注冊計量師制度的推行更是迫切需要對現行規章進行完善,實現計量檢定員和注冊計量師兩種制度的對接,也迫切需要修訂現行規章,進一步完善計量檢定人員管理制度。
二、修訂的指導思想及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以現行《計量法》、《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為指導,結合《計量法》修訂思路,以實現計量檢定員與注冊計量師兩種管理制度的對接為目的,以加強對計量檢定人員監管力度為手段,著力完善現行計量檢定人員監管體制,提高計量檢定人員素質。《新辦法》在適用范圍上與現行規章一致,旨在加強對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計量檢定人員的監督管理。對于其他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人員,本辦法未做調整。
針對現行規章的不足,完善了計量檢定人員管理制度,細化了計量檢定員的資格許可和行為規范,并明確了注冊計量師可以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實現了兩種制度的對接。
與現行規章相比,《新辦法》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完善了計量檢定員的行政許可程序,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在《新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中明確了計量檢定員資格許可的條件、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序以及實施機關、期限等,并對應當另行辦理、復查換證、檔案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二)為了實現計量檢定員與注冊計量師兩種制度對接,保證注冊計量師也可以從事計量檢定活動,《新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具備相應條件,并按規定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可以從事計量檢定活動。
(三)完善了計量檢定人員的行為規范,增加了計量檢定人員的權利、義務規定以及禁止性規定。《新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了計量檢定人員享有的各項權利和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以及不得從事的行為,以保證計量檢定人員更好地開展計量檢定工作,確保量值傳遞的準確性。
(四)明確規定了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計量檢定人員的監督管理,《新辦法》彌補了現行《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的缺失,在第十七條中明確規定了各級質監部門不僅應當建立計量檢定人員管理檔案,還應當加強對計量檢定人員的監督管理,并將計量檢定人員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五)《新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彌補了現行規章的不足,完善了對無資質人員擅自開展計量檢定工作的法律責任以及計量檢定證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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