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法對質監部門行政執法職權進行界定
2008-02-22
2月15日,記者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新年伊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印發了《關于審理質量監督行政訴訟案件涉及有關職權認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悉,這是全國省級人民法院首次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執法職權進行界定。
《意見》明確規定: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不應將《產品質量法》第七十條和國務院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領域相關行政處罰權限的劃分擴大到對其他部門法的理解和適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有《標準化法》、《計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例》、《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認證認可條例》授予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應以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做出判斷。對產品的產銷環節界限模糊、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難以嚴格區分的案件,應當立足于對個案具體事實的審查和分析,充分考慮產品質量監督法定職責的積極履行,維護案件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關行政機關已經先予受理并查處的案件,法院審查時不宜對行政職權范圍輕易做出否定性判斷。
有關人士指出,《意見》的出臺,將有效終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通領域執法權問題上爭論不休的局面,使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管得到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