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標志中計量單位的正確書寫不可小視
作者:北京市東城區局 毛時前 發布時間:2008-2-22
2007年10月4日,北京某媒體以《武漢司機看走眼,限速牌當成110》,報道了武漢一司機將高速路上的限速標志“110KM/H”誤認為是110報警提示,超速行駛達“163KM/H”被交警罰款一事。該報道中的計量單位全部書寫錯誤,“KM/H”應改為小寫:“km/h”。這種錯誤不知是在編輯過程中造成的還是武漢的高速路標志確是如此書寫的。因為此種現象不僅在武漢,筆者在北京街頭也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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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一是懸掛在北京奧林匹克公園周邊的標志牌,該標志牌中的“K”應為小寫“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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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二是刊登在北京青年報2007年9月12日A9版的照片。
有關報道如下:“昨天,東城區環衛中心的工作人員為東四北大街魏家胡同口的公共衛生間指示牌加貼距離標志。據工作人員介紹,他們將在東城區重要地區和行人較多的地點,為111塊公共衛生間指示牌加貼距離標志,方便行人和游人找到衛生間。”
此照片中公共衛生間指示牌的“M”應為小寫“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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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三是北京地鐵2號線站臺上懸掛的列車運行間隔時刻表。表中的時間,表示“分(′)”的符號應為“min”,表示“秒(″)”的符號應為“s”。
我國在1984年就由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計量法》中,也有國家采用“法定計量單位”的規定。關于計量單位的正確使用和書寫,我國在1993年發布了GB3100~3102-1993《量和單位》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本文只簡單介紹如下常識:
1.以人名命名的單位符號的第一個字母應大寫,如電流單位“安培”為“A”。其他應小寫,長度單位“米”和時間單位“小時”寫為“m”和“h”。
2.“k”是計量單位的倍數“千”的符號,這樣的倍數符號還有“百”、“分”、“兆”、“吉”等共20個,“千”以下(含千)符號均應小寫,“千”以上大寫。
3.(′)和(″)這兩個符號在法定計量單位中是平面角的符號,并不表示時間。其正確的名稱應是[角]分和[角]秒。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是一種簡單明了的世界性語言,在車站、機場、旅館、公園等公共場合,可以向來自世界不同地方、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們傳遞準確的公共信息,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方便。因此,城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標準化、規范化和國際化,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的入世和國際交流的不斷深入,規范使用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特別是其中的計量單位就顯得更為重要。
2004年,北京曾發生過司機因超速行駛被處罰后,發現雷達測速儀未經檢定,打官司狀告交管部門一事。雖然最后法院判決該司機敗訴,但此案之后,北京的交管部門主動將全部雷達測速儀送北京市計量檢測科學研究院檢測,這無疑在客觀上對交管部門的依法行政起到了促進作用。如果此次武漢的這位司機,狀告交管部門標志牌計量單位書寫錯誤,結果會如何呢?
武漢重鎮有“九省通衢”之稱,北京則更是國際化大都市,正在為籌辦奧運會而努力。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正確與否,關系著一個城市的形象,不可小視。筆者希望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特別是其中的計量單位的正確性問題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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