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4-5-20 09:03 編輯
回復 22# chuxp
謝謝先生的說明。
先生說:(校準不確定度)包括標準裝置的最大允許誤差,及被檢設備引入的分量,如分辨力、被測量值的穩定程度等。有時也可能更仔細一些,如考慮到溫度、電源電壓、電源頻率等對測量結果的影響。評估一次后,作為模板,今后同樣的被檢設備則直接套用。
這使我得知:原來,校準的不確定度,既包括被撿儀器的性能,而又不是特定被檢儀器的性能,而是“一般的”被檢儀器的性能。“作為模板”一詞,本質又形象。我因已退休多年,不了解實際工作情況;現在想一想,也只能如此。
這樣,矛盾就更多了。怎說也不通。 第一,如果校準是合格性判別,把校準不確定度理解為“校準能力”,那就不該加入被校儀器的性能,特定的性能、一般的性能都不該加。 第二,如果校準是為了獲得修正值,那就該在校準中確定被校儀器的系統誤差,這樣“不確定度”必須既包括計量標準的性能,也必須包括被校的特定儀器的“隨機誤差”,才好判別該不該修正。 現在給出的包含有“一般被校儀器”的性能,對第一種情況(判斷合格性)是多余(判別合格性的能力取決于計量標準,與被校儀器性能無關);而對第二種情況(取得修正值)又不足,因為對某一臺儀器該不該修正,要看這臺儀器的特有的隨機誤差的大小。修正減少了系統誤差,但必將加入確定系統誤差時的誤差。不該修正的去修正,不如不修正,因為有可能反而擴大誤差范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