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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充裝定量包裝檢測問題 目前,對液化氣進行定量包裝檢測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包裝皮重的確定 在JJF1070-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里對皮重的定義是:皮重為除去樣本單位的內容物后,所有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和任何與該商品包裝在一起的其他材料的重量。 按照此定義在液化氣充裝前瓶內余氣屬于皮重。液化氣充裝量應不包含余氣。 按JJF1070對液化氣進行定量包裝檢測過程中包裝皮的選擇方式有兩種(附錄B.1.2): 第一種:未使用的新鋼瓶; 第二種:已使用并充裝的鋼瓶。 采用第一種方法,須注意抽樣的充裝鋼瓶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和選用的未使用的新鋼瓶一致,但抽樣過程中抽同型號規格、生產廠家的充裝鋼瓶是很難滿足的。 采用第二種方法,即必須對抽樣的每個充裝鋼瓶進行液化氣和鋼瓶分離,確保鋼瓶沒有殘留物,然后計算鋼瓶的皮重,這樣的方法也不符合實際情況。 而在GB14193-2009中5.8(b)款規定:充裝量應包括余氣在內的瓶中全部介質,即氣瓶充裝量應為氣瓶充裝后的實重與空瓶重之差值。一般現場檢查時,液化氣都是充裝好的,很難復現其充裝前的空瓶重量。如果按照氣瓶出廠時標注的重量很難確定其準確性。 在檢測過程中,包裝皮按一哪個標準確定?充裝前的余氣是否算作樣品的皮重?如何去皮? 2、允許偏差的確定 根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第十四條關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對商品的計量負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要求。 隨著原國家強制性標準GB 17267-1998于2012年被GB 27550-2011替代,瓶裝液化氣的單件計量負偏差在國標GB27500-2011中沒有GB17267-1998中的明確規定。 因此允許短缺量的確定需按《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執行。 而出于安全考慮也將執行GB14193-2009中:不得大于氣瓶容積與充裝系數乘積的計算值,也不得大于氣瓶產品規定的充裝量(5.8(a))的規定。 在檢測過程中,允許偏差是否需滿足以上兩個標準?被替代的國標GB17267-1998中對充裝量要求是否同時作廢? 3、標注、標識
需執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第三條:定量包裝商品在其包裝的顯著位置必須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凈含量由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的規定,標注凈含量。
而實際充裝過程中會出現不按鋼瓶標注凈含量充裝的現象。如用標注為15kg的鋼瓶要求充裝12kg的氣,客戶付12kg氣的費用。這種做法有些是客戶出于安全因素自己要求的。我們在抽樣檢測中碰到類似現象將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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