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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頻率在250MHz以下的函數信號發生器的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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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函數信號發生器可產生正弦波、方波、三角波、鋸齒波、脈沖波等,以及調幅AM、調頻FM、調相PM、移頻鍵控FSK、群脈沖BURST、掃頻SWEEP等各種函數信號波形,廣泛應用于科技、軍事、通訊、生產測試、儀器維修等領域。
3
計量性能要求
3.1
輸出頻率: 0.1Hz~250MHz
±1′10-6 3.2
輸出幅度: 20mV~55V(峰峰值)(1MΩ 1kHz)
±1.0%
10mV~10V(峰峰值)(50Ω 1kHz)
±1.0%
3.3
正弦波幅度平坦度:50kHz~250MHz
±0.1dB~±0.5dB 3.4
總諧波失真:DC~20kHz1V(峰峰值)
0.04%~0.2%
3.5
諧波失真:0.1Hz~250MHz
1V(峰峰值) -70dBc~-30dBc 3.6
三角波/斜波線性:<0.1% 3.7
上升時間:1ns 3.8
過沖:
< 2% 3.9
方波/脈沖占空比:10%~90%
3.10
觸發輸出:
3.10.1
觸發輸出電平:按說明書要求(或TTL正脈沖電平)
3.10.2
觸發脈沖極性:上升時間或下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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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技術要求:
函數波形發生器外觀不應有影響正常工作的機械損傷,控制旋鈕、按鍵、開關、輸入、輸出插座應牢固,操作可靠;具有明確的標志,顯示清晰完整;函數波形發生器應有永久性生產廠名;具有明顯電源電壓標志,函數波形生器開機后自檢和各輸出功能應正常;送檢時應攜帶使用說明書和上次的檢定證書。
5
計量器具控制
計量器具控制包括首次檢定、后續檢定、修理后和使用中檢驗。
5.1
檢定條件
5.1.1
環境條件
5.1.1.1
環境溫度:(23±5)℃;
5.1.1.2
相對濕度:不大于80%;
5.1.1.3
供電電壓:(220±11)V,(50±1)Hz;
5.1.1.4
周圍無影響檢定系統正常工作的機械振動和電磁干擾。
5.2
檢定用設備
5.2.1
頻率計數器
頻率范圍:
DC~250MHz 頻率準確度:1×10-7 5.2.2
數字電壓表
頻率范圍:DC,10Hz~100kHz 交流電壓測量范圍:10mV~100V 最大允許誤差: ACV:
±0.1% 直流電壓測量范圍:10mV~100V 最大允許誤差:DCV:
±0.01%; 要求具有外觸發延遲測量功能
5.2.3
改功率計
頻率范圍:應覆蓋被檢函數波形發生器輸出信號的頻率范圍
相對電平:(-130~20)dBm:±0.01dB±0.005 dB/10 dB 絕對電平:0.1dB~0.3dB 5.2.4
數字示波器
頻帶寬度:DC~1GHz 上升時間tr:
350ps 幅度最大允許誤差:±1.5%
5.2.5
失真度分析儀(或音頻分析儀)
頻率范圍:20Hz~100kHz 失真度測量范圍:0.01%~30%
最大允許誤差:±10% 5.2.6
頻譜分析儀
頻率范圍:9kHz~3GHz 電平測量動態范圍:≥100dB
最大允許誤差:±(1~2)dB
5.2.7
匹配負載
0.5W
50Ω
±0.5% 注:所有檢定用設備技術指標應優于被校函數信號發生器技術指標的1/3~1/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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