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單位績效了,大家議論比較多,我終于搞清楚自己是什么人事關系,悲催
之前朋友問起來,我會說自己是合同工,可現在才知道,連合同工都不是
據我所知,我們單位把人分為:
1.進編
2.局聘
3.院聘
4.技術輔助
5.勞務輔助
6.臨時用工
局聘的才是所謂的合同工,就是跟我們單位簽的合同,剩下的3,4,5,6都是屬于勞務派遣
所謂勞務派遣,百度百科上是這么說的:
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以后別人再問我是哪個單位的,我想我不能說是XX省計量院,而應該說我是X鷹公司的。
網上對勞務派遣是這么形容的:
一、同工不同酬,勞動者易受盤剝。一般來說派遣員工的薪資水平比用人單位的正式職工的薪資水平低20%至30%左右,這主要是用人單位由于要支付給勞務派遣機構除規定工資待遇(如基本工資、津貼、加班費等)、社保公積金以及獎金福利待遇外,每月還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用人單位為了壓縮成本,不額外增加負擔,通過壓低薪資水平的辦法來達到目的。
二、派遣員工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由于派遣就業,勞動者不直接為雇主提供勞動,而是為雇主的客戶提供服務,出現了“第三者”,形成了三角形關系。這就會產生勞動者安全易被忽視等弊端,而且由于勞務派遣員工的流動性較大,一些有毒、有害、有輻射的工種產生的職業病在短期內(如半年、一年)不易被發現,給派遣員工的身體健康留下了安全隱患,等到發病時,已找不到下家。
三、派遣員工的職業生涯無發展。派遣員工由于不是用人單位的正式職工,即使工作能力強、表現好也沒有晉升機會,嚴重挫傷了職工的積極性。
四、用人單位的某些福利派遣員工享受不到。如產假、特休假、補充保險等。由于派遣員工不是用人單位的正式職工,所以用人單位不愿為他們額外投保補充保險,而勞務派遣機構更拿不出這筆錢為派遣員工參加補充保險。
五、派遣員工沒有組織歸屬感,不利于員工隊伍的穩定。由于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是“二等公民”,處處受到歧視,容易造成職工的自卑心理,就會頻繁離職(如蘇州某一外資企業派遣員工離職率超過了百分之六十),對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造成了一定影響。
上面五點,感同身受!
有同樣境況的兄弟姐妹不?越想越心寒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