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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建議修改《產品質量法》 防止國外一些品牌鉆空子
本報訊 (記者徐建華)針對一些外國品牌利用中國法律,尤其是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某些行業的國家標準低于發達國家標準的“空子”,對在華銷售產品采取“雙重標準”,損害中國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全國人大代表、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南存輝建議,我國應當修改《產品質量法》,杜絕這種情況的發生。
南存輝對于《產品質量法》的修改,提出了3點建議。他建議,在《產品質量法》第四章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中,增加“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汽車、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實施強制性召回制度”。
另外,他建議,在第三章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下,增加一款“(六)進口商品若采用質量標準與出口國產品標準不一致的,應以顯著字體標明該產品所適用的標準”。
南存輝還建議,在第五章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后,增加“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在南存輝看來,“雙重標準”對消費者是一種誤導。如“日本明治奶粉”事件,明治乳品公司在本土銷售日文原裝奶粉,采用日本國家標準;供給中國市場的“珍愛系列”,各項標準均采用中國國標。另外,同一品牌的售后服務標準也因地區而異。
“洋品牌采用本地化標準,使我國消費者難以獲得與品牌知名度相匹配的質量與品質。”南存輝說,加之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如《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條款規定比較籠統,很多維權案例很難勝訴,即使勝訴,拿到的賠償也微乎其微,無法對這些洋品牌產生震懾力。 《中國質量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