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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速儀藏草叢拍照后罰款 律師質疑漳州高速交警涉嫌違規(guī)執(zhí)法(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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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7 09:06 上傳
漳州高速交警拍攝的信息錯誤的違章照片。 (郭海天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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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高速交警拍攝的信息完整的違章照片。 (郭海天律師提供)
日前,天衡聯合(龍巖)律師事務所郭海天、游菊興、楊曉謖三位律師,聯名向省公安廳投訴漳州高速交警支隊,反映該支隊所屬各大隊大范圍使用移動測速儀,涉嫌違法違規(guī)采集車輛“違法信息”照片,并任意添加沒有事實依據的內容,以此對大量車主進行行政處罰,損害車主利益。
1月11日,郭海天律師收到省公安廳的回復,對他們反映漳州高速交警支隊存在問題的信訪件予以受理,并將在60天內作出答復。
車主:不知不覺中被罰
去年以來,許多車主經過漳龍高速公路漳州段,過后接連收到漳州高速交警的違章罰款通知書,他們一次次被罰款后,心生疑竇,認為漳州高速交警執(zhí)法存在一些讓人不解的地方。
“漳州高速交警把測速儀藏在草叢中,對過往車輛進行拍照,制作罰款通知單,讓車主不知不覺中被罰款。”經常跑沿海的一位駕駛員杜某抱怨。
“我是懂一點法律知識的,漳州高速交警寄送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與龍巖高速交警的不一樣,存在問題……”龍巖一位駕駛員陳某這樣說。
“2005年,漳州高速交警就承諾"正對高速路限速進行調整,最高時速將全部調整為120公里",可現在六年過去了,為什么他們轄區(qū)內還是限速80公里呢?”廈門的一位駕駛員羅某提出這樣的疑問。
……
查詢:部分設備未經檢定
據天衡聯合(龍巖)律師事務所郭海天律師介紹,2010年就有車主反映漳州高速交警執(zhí)法的問題,去年以來他也不斷收到車主反映這一問題的信件。
如:2011年7月18日,漳州高速交警支隊一大隊在漳龍高速公路A道38公里400米處采集的一張車輛“違法信息”照片,照片顯示的設備(即測速儀)編號為090226,檢定證書號為(MLY)S1/10-10154,檢定有效期為2010年11月9日-2011年11月8日。但郭海天律師查詢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網站后發(fā)現這張照片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編號為090226的測速儀對應的檢定證書號應為(MLY)S1/10-04188;二是編號為090226的測速儀,對應的檢定有效期應為2010年4月21日-2011年4月20日;三是檢定證書號為(MLY)S1/10-10154的測速儀,對應的使用單位應為“泉州高速交警支隊一大隊”。他對記者說,檢定證書號為(MLY)S1/10-10154的測速儀,本應在泉州高速交警支隊使用,怎么會“跑”到漳州去使用呢?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郭海天律師自己也有相同的經歷。他說,2011年3月2日,漳州高速交警支隊二大隊向他寄送了一張《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時他發(fā)覺《通知書》有點不對頭,經過仔細比對,他認為其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罰交通技術監(jiān)控照片”存在三個問題: 一是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中,沒有設置“當事人對本通知書記載內容有無異議”簽名欄、“交通警察”簽章欄,致使當事人無從知曉是哪個民警辦理該行政處罰案件。這在事實上剝奪了當事人申請回避、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罰交通技術監(jiān)控照片”上疊加的信息,違反了《公路車輛智能監(jiān)測記錄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規(guī)定,超速違章照片中疊加的設備號應當是10個代碼,而漳州高速交警所寄送的“違章處理通知單”照片上的設備號卻沒有10個代碼;三是漳龍高速公路上現有的限速標志設置不合理。
那么其他車輛是否也存在類似情況?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向部分車輛司機進行了解,結果出乎他們的意料。本來車輛“違法信息”內容應該包括:“設備編號”、“檢定證書號”和“檢定有效期”。可是,車號為閩DB7***的轎車在漳州高速交警支隊管轄范圍內共被拍攝了6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罰交通技術監(jiān)控照片”,照片上疊加的“違法信息”大部分殘缺不全,有些雖然齊全,但內容是錯誤的。天衡聯合(龍巖)律師事務所律師對牌號為閩F15***、閩F19***、閩FQ9***、閩F50***、閩DHY***、閩D70***、閩K12***、閩DLZ***、閩FA8***、閩DB8***等的車輛調查發(fā)現,“車輛違章通知單”中車輛違法信息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占了90%以上。
讓人意外的是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在調查中發(fā)現:2011年4月,漳州高速交警支隊通過招標采購的是8臺固定測速儀,可實際采購的卻是8臺移動測速儀。2011年6月,漳州高速交警支隊將其中的3臺移動測速儀按規(guī)定送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檢定,獲得了 “設備編號”和“檢定證書號”,另5臺移動測速儀未送檢,沒有獲得“設備編號”和“檢定證書號”。送檢后的移動測速儀,在拍攝違章照片過程中就自動生成“設備編號”和“檢定證書號”。從許多車主反映的情況看,漳州高速交警寄送的違章處理通知單中的違章信息照片中大都沒有顯示“設備編號”和“檢定證書號”。郭海天律師認為:這說明漳州高速交警支隊另5臺未經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檢定的移動測試儀被違規(guī)作為高速公路違章處罰的設備使用,并通過這一方式對車主進行行政處罰。
2011年12月16日,漳州高速交警支隊下屬一個大隊的領導曾到天衡聯合(龍巖)律師事務所聽取律師的意見,并稱回去后向支隊領導匯報,但至今沒有反饋意見。
律師:執(zhí)法行為涉嫌違規(guī)
在郭海天律師辦公室,他翻出一些法律法規(guī)條文指出,漳州高速交警執(zhí)法過程中存在違規(guī)嫌疑。他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他說,規(guī)定的目的是要讓駕駛人員知道哪里有監(jiān)控,體現執(zhí)法的公開、透明,避免“偷拍”、“偷照”。
那么,使用未經檢定的測速儀所獲取的測速照片是否能作為處罰依據呢?郭海天律師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檢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違法行為證據。《公安部關于規(guī)范使用道路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的通知》第四條“加強設備維護”中規(guī)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產品質量檢驗合格,且在檢定有效期內。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監(jiān)控設備進行維護、保養(yǎng),建立監(jiān)控設備管理檔案,定期將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在用監(jiān)控設備委托法定檢定機構檢定。未依法檢定、逾期未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監(jiān)控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他認為,漳州高速交警使用未經檢定的測速儀采集車輛違法信息存在違規(guī)嫌疑。
此外,郭律師對漳龍高速80公里的限速標志是否有效也提出了疑問。他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2款規(guī)定: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沒有將任意限速的權力授予任何地方交通管理部門,任何交通管理部門擅自設定的限速標志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根據《福建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除了在發(fā)生自然災害、災害性天氣、道路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才可以依法作出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決定。漳龍高速漳州段中約50公里路程仍實行限速80公里的做法,這與上述規(guī)定相違背,是造成車主屢屢違章被罰的另一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