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計量信息:2007年起全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用的機動車雷達測速儀未經檢定合格不得作為取證依據 | 2006-12-08 14:14:00 | | |
計量信息
新疆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處 2006年11月30日
2007年起全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用的機動車雷達測速儀
未經檢定合格不得作為取證依據
機動車雷達測速儀是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用于安全防護方面進行執法監督所使用的工作計量器具。為確保行政執法的科學、準確、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與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聯合發文, 對全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用的機動車雷達測速儀實施強制檢定,并加貼強制檢定合格標志(CCV標志)。從2007年1月1日起,凡未經檢定合格的機動車雷達測速儀不得使用,更不得作為取證的依據。目前,對全疆各地機動車雷達測速儀的登記建檔和首次強制檢定工作已全面展開,各地質監部門也詳細制定了在用機動車雷達測速儀實施強制檢定工作方案。首次強制檢定工作于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檢定結果將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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