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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一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進行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的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相關的證書或者計量技術報告;指導同一專業項目二級注冊計量師開展工作;
二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除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校準之外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相關的證書或者計量技術報告。
具體來說,目前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和《注冊證》后,可以開展相關項目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校準,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和校準工作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并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者相關的證書;取得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和《注冊證》后,可以開展相關項目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和校準工作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并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者相關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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