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幸得到規程第一起草老師的答復:
關于刮號內容表述是正確的。這里強調的是不要在相同的流量下進行連續的測量。設想音速噴嘴裝置檢流量計,單次試驗時間為1分鐘,連續3次。如果同一系統,另有一套軟件系統,測量時間為3分鐘,前3次測量變成一次測量了。顯然這不符合重復性定義。現在我們許多裝置檢測儀表的重復性多在0.01%~0.03%,不是表的真實重復性,而主要是測量系統的重復性。儀表重復性是指相同的測量條件下,而不是連續不變流量條件下的測量。也就是說,對試驗流量q,要求一次試驗結束后,改變流量(可以是比q大,或比q小,或者是從零)即改變流量后再到試驗流量q,如此試驗n次,所得到的才是表的重復性(對某量進行多次重復測量)。這同卡尺測量某工件長度一樣,若要求測量3次,我們測量時不會是卡尺不動,讀3次數,而是要移開卡尺,再測量工件,這樣重復測量3次,取均值或計算重復性(通常用標準偏差代替)。以上解釋不知能否說得通,至少當初是這樣考慮的。條文出處是EN1359 Gas me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