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 (5)級線性:在參考級量程上,1 kHz頻率上的線性工作范圍至少60 dB,對于其它級量程及頻率應給出線性工作范圍的下限和上限。對于A計權,在其它頻率(尤其是低頻時)線性工作范圍將小于60 dB。級線性誤差再加上測量的擴展不確定度后,對1級不應超過±1.1 dB,對2級不超過±1.4 dB。這里包括上限波形失真引起的誤差,和下限因本底噪聲引起的誤差。當輸入信號以1 dB到10 dB任意變化時,其偏差對1級應不超過±0.6 dB,2級不應超過±0.8 dB。這一點在以往自動量程轉換聲級計中比較難做到,有的可能達到幾個dB。 (6)自生噪聲(本機噪聲):聲級計的自生噪聲將影響聲級計測量下限及低聲級測量的準確性。聲級計不僅要給出最大自生電噪聲,而且要給出低聲級聲場中最高自生聲噪聲,聲噪聲大于或等于電噪聲。以前規定的自生噪聲比測量下限至少低5 dB的規定沒有了,但是根據級線性誤差要求,對自生噪聲的要求更高了。不考慮不確定度,對1級誤差應不超過±0.8 dB,相應自生噪聲應至少比測量下限低6.7 dB;對2級誤差應不超過±1.1 dB,相應自生噪聲應至少比測量下限低5.3 dB。 但是,現在有的廠家出廠技術指標中的測量下限指的是最大自生噪聲,在這種情況下它的實際測量下限應該提高5.3~6.7 dB。 (7)猝發音響應:對于指數時間平均聲級,老標準僅要求測量200 ms(對F)或500 ms(對S)的猝發音響應,新標準則要求測量0.25~1000 ms(對F)或2~1000 ms(對S)的猝發音響應。以前的聲級計基本上都達不到新標準的要求,部分聲級計僅僅可以達到JJG 188-2002聲級計檢定規程的要求,它規定周期檢定時猝發音的持續時間為10~500 ms,但也不符合IEC 61672-3中對周期試驗規定的使用200 ms, 2 ms 和 0.25 ms測試F時間計權,使用200 ms 和 2 ms測試S時間計權。 對于積分(平均)聲級計,同樣的要求測量0.25~1000 ms的猝發音響應,以及重復猝發音響應,這比老標準中要求也更嚴格。以往的噪聲統計分析儀從指數時間計權聲級(F或S)通過取樣計算等效連續聲級的做法是不能滿足這一要求的。 (8)過載指示和欠量程指示:新標準要求聲級計都應有過載指示器和欠量程指示器。過載指示對所有級量程和頻率范圍內的任何頻率都適用。檢驗時使用正半周和負半周信號進行測試,兩者相差不應超過1.8 dB。如果測量的聲級小于規定的線性工作范圍下限,欠量程狀態應在超過線性誤差允差范圍前顯示出來。 (9)電磁兼容性:儀器及電氣設備增加電磁兼容性要求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不僅聲級計,濾波器和聲校準器等都增加了該要求。電磁兼容性可分為三個方面,一是聲級計本身發出的干擾,它可能是射頻幅射,也可能是通過電源線對電網的騷擾。由于聲級計本身發出的干擾信號都很弱,一般都能達到規定要求。第二是靜電放電,要求能承受±4 kV的接觸放電和±8 kV的空氣放電不會導致聲級計永久性的性能降低和功能損失,也不能有臨時性的工作狀態變化、結構變化或儲存數據變壞或丟失。第三是聲級計受環境中工頻和射頻場的干擾的抗擾度。一方面要求聲級計放在規定的工頻和射頻場中時不應引起任何工作狀態的變化、結構變化或存儲數據的變壞或丟失;另一方面對工頻場和射頻場敏感性對74 dB A計權聲級的影響不應大于±1.3 dB(對1級)或±2.3 dB(對2級)。由于試驗條件的限制及起步較晚,這一性能不是太容易達到。 (10)使用說明書:新標準對聲級計的使用說明書規定了很多要求,對于儀器的類型、設計要點、性能指標、校準、操作方法、附件、環境影響、聲級計測試方面的信息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而國內目前許多聲級計的使用說明書過于簡單,僅僅起到操作說明的作用,這一點生產廠家應予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