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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問題,按規定用于貿易結算的流量計(流量計量系統)中的溫度變送器是需要強制檢定的,可現在檢定單位對溫度變送器出具的都是校準證書,他們說:《溫度變送器校準規范》JJF 1183-2007代替JJG829-1993, JJG829-1993《電子溫度變送器檢定規程》,現在沒有溫度變送器的檢定規程了,只有校準規范,只好依據2007年的校準規范出具校準證書了,問題是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溫度變送器)只進行校準合法嗎?校準是否也有周期?周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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