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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就調整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公告如下:
(一)肉制品、飲料、罐頭、冷凍飲品、酒類(此前由國家質檢總局實施生產許可審批發證的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實施調整為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好食品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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